本文系博主就腾讯诉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一案接受“IT商业新闻网”的专访,文章原址为:http://www.itxinwen.com/view/new/html/2008-11/2008-11-20-192591.html
【IT商业新闻网讯】11月6日,“腾迅QQ把员工告上法庭,两年内不许踏足互联网”的帖子在天涯等各大网络论坛上悄然现身,11月7日晚,腾讯发表声明,证实确已对15名前员工提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诉讼,随后被称为“挖角”的51.com对外宣称并未挖角,并宣布帮助员工代理律师协打这场官司。从司法的角度来讲,这场官司究竟孰是孰非,腾讯前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对此IT商业新闻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
IT商业新闻网:在这起事件中,律师姚克枫表示,企业当然有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竞业禁止,但只可用在高层管理者,以及拥有核心技术能力的人员身上。而其他的普通员工并不适用于此。因为普通的员工离商业秘密较远?对此你如何看待?
张樊: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也就是说任何有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普通员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做出明确区分,就带来了执行上的不便。而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技术信息,还包括相关经营信息,诸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这样对于不少普通员工来说,商业秘密并不遥远。
IT商业新闻网:商业秘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比如哪些可定位于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内会不会商业秘密的定义也会有区别?
张樊: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上的定义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判断一项信息属不属于商业秘密,主要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来判断。
IT商业新闻网:有这种说法,当初定合同的时候,腾讯还未把51.com列入竞争对手,所以在合同中并未规定工作人员不可以跳到此公司,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张樊:一般来说,企业是不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争对手名单,随着业务和市场竞争的发生,竞争对手都会发生变化。所以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发生。腾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肯定是概括约定竞争对手,而不会把具体的公司名单列出。
IT商业新闻网:这个案件其中也涉及了竞业补偿金的问题,据说腾讯只给了“竞业禁止”补偿金是200元,这个数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与员工鉴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张樊: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有些规定。腾讯此次的纠纷,我认为是51.com恶意的“挖角”,这些员工属于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无论腾讯公司是否做出补偿,都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利益。
IT商业新闻网: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人才流动也是现代人才管理中的先进理念,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似乎成了一对矛盾,那么该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呢?
张樊:这就需要在企业与员工利益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对于企业来说要合理地约定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和时间;对于员工来说,就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契约精神,对用人单位履行忠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