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昨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签订协议,委托调解中心调解互联网纠纷案件。今后海淀法院受理网络纠纷案件后,知识产权庭可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
这项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
调解达成后,当事人可以据此订立和解协议,原案件撤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委托调解纠纷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均为互联网单位、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双方不属于互联网单位但自愿接受调解的也可以。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提出建议性方案供当事人参考。调解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解不成时,调解机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海淀法院此举应该是有着相当大积极作用的,主要是解决了海淀法院审判人员在互联网纠纷迅速增长之下所带来的互联网技术、法律知识的不足所带来的问题,缓解结案压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综合成本,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但是海淀法院此举带来两个疑问:
其一,海淀知识产权庭将互联网纠纷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是否要出于当事人自愿呢?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如果在不取决于当事人自愿的情况,由海淀法院来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给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有违自愿原则。
其二,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不成时,海淀法院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在诉讼程序中是否还要进行调解?如果法官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前面的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相对又增加了当事人民事纠纷解决的包括时间在内的各项成本。
海淀法院此举还告诉了我们,该加大培养互联网法律专业人才的力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