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敏感的电子商务经营许可问题上,笔者注意到该规定只字未提及个人卖家,也就是对在C2C平台上销售商品的个人卖家的经营许可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按照该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而在该规定第三条中提出,“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该规定对电子商务监管采取了抓大放小的办法,对个人卖家并不采取强制工商登记。这一点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也得到了确认,上海市对于一般的个人网络店铺经营者将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而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网商则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这是适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