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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网络法博客</title><link>http://www.netlawbbs.com/</link><description>关注IT产业、电子商务与法律的发展</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1.8 Spirit Build 80722</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2001-2009 netlawbbs.com. Some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05006092号      Dallas Personal Injury Attorney - at Heygood, Orr, Reyes &amp;amp; Bartolomei, we can help get you the results you deserve.   </copyright><pubDate>Thu, 20 Nov 2008 16:12:55 +0800</pubDate><item><title>新一代神U</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i7.html</link><pubDate>Thu, 20 Nov 2008 16:04:24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i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nbsp;家中电脑的配置总是令人不太满意，尽管在日常的上网、文字处理上还应付得过去。但由于工作的需要，经常会用到<span>Photoshop、3D MAX等软件，对于我及电脑来说，简直是一场煎熬。众所周知，这些软件要求的电脑配置比较高。当时我买电脑的时候，特别考虑了这一点，配置还相对较高，但是那些运行速度慢、渲染速度慢的问题照样发生。特别是我用Powerpoint做课件的时候，再打开Photoshop做图像处理的时候，电脑就像蜗牛一样爬不动，让我恨不得把电脑砸掉。电脑这个时候对于我来说，简直就是一个鸡肋了。</span></p><p>...</p>]]></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i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11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114&amp;key=4f695fa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雅虎口碑“壹推广”的优势何在？</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koubei-yituiguang.html</link><pubDate>Wed, 19 Nov 2008 07:45:37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koubei-yituiguang.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央视《新闻30分》连续报道了百度的竞价排名内幕，将其竞价排名广告内容的虚假、勒索排名等问题都曝光在公众面前，引发了公众对其商业道德的质疑。当然百度竞价排名最突出的问题的还是点击欺诈，即对于客户所存在的商业欺诈。与此同时，国内最大的生活服务网络平台——雅虎口碑上线了一款搜索产品“壹推广”。这是一款生活服务搜索竞价产品，表面上跟百度的“竞价排名”很相近，但是仔细一观察，可以发现其可以有效规避百度“竞价排名”所存在的点击欺诈、虚假广告等各种问题，还能有效提高广告效率。 <p>首先，雅虎口碑“壹推广”能够有效避免百度“竞价排名”的点击欺诈问题。与百度“竞价排名”的按点击次数收费不同，雅虎口碑“壹推广”的竞价是按照天来收费，每天最低收费仅一元。这样无论点击次数多少，“壹推广”每天的费用是固定，这样成本低廉，可以让客户不用担心因为过多点击所造成的高昂费用及点击欺诈。 <p>其次，雅虎口碑“壹推广”能有效解决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百度“竞价排名”根本不对广告内容和关键词进行实质性审核，以致于很多虚假广告、侵权广告都出现在百度竞价排名之中，导致了不少消费者由于误信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所提供的虚假网站或信息而上当受骗。这个问题，在雅虎口碑“壹推广”中是不会出现的。一方面，“壹推广”对竞价的关键词和网站的广告内容进行人工审核，严格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大限度避免虚假、侵权广告的出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壹推广”的投放广告位固定在两个区域，很清楚地让用户识别哪些是广告，哪些是自然寻找的生活信息，不会以软广告的形式混淆用户的判断，从而正确决定自己的行为。 <p>最后，雅虎口碑“壹推广”的营销效果更为精准。百度的搜索用户绝大部分并不是出于消费为目的，但是竞价排名广告带来的点击，对于广告主来说，完全是无效的。这样一来，浪费了巨额的广告费用，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而人们使用雅虎口碑搜索，本身就是出于寻找相关生活服务信息，对于“壹推广”中出现的广告必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以给广告主带去更多的有效客户。在这个意义上，雅虎口碑“壹推广”是在一个专业搜索上的竞价产品，比综合性搜索引擎的营销效果更为精准。 <p>雅虎口碑“壹推广”除了上面这些优势之外，广告客户还能很方便地使用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方便竞价，也方便竞价失败后的及时返还。由此可见，雅虎口碑“壹推广”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方便、低廉、有效、放心的竞价平台。</p> <div style="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display: inline; padding-top: 0px" id="scid:0767317B-992E-4b12-91E0-4F059A8CECA8:e0870fb9-a721-4572-bf43-38fc6436a352" class="wlWriterSmartContent">Technorati 标签: <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9%9b%85%e8%99%8e" rel="tag">雅虎</a>,<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5%8f%a3%e7%a2%91" rel="tag">口碑</a>,<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9%9b%85%e8%99%8e%e5%8f%a3%e7%a2%91" rel="tag">雅虎口碑</a>,<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7%99%be%e5%ba%a6" rel="tag">百度</a>,<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7%ab%9e%e4%bb%b7%e6%8e%92%e5%90%8d" rel="tag">竞价排名</a>,<a href="http://technorati.com/tags/%e5%a3%b9%e6%8e%a8%e5%b9%bf" rel="tag">壹推广</a></div>]]></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koubei-yituiguang.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11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113&amp;key=874a6502</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百度道歉对象是央视而不是消费者</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baidu-cctv.html</link><pubDate>Tue, 18 Nov 2008 14:16:38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baidu-cctv.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embed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mediatype="3" pluginspage="http://www.macromedia.com/go/getflashplayer" src="http://vhead.blog.sina.com.cn/player/outer_player.swf?auto=1&amp;vid=17314736&amp;uid=1430904221" autostart="true" loop="true" menu="true"></embed></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baidu-cctv.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11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112&amp;key=16fe6d5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笔记本最佳破囧之道何在？</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jiong-xunchi2.html</link><pubDate>Mon, 17 Nov 2008 14:02:31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jiong-xunchi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nbsp;活动网址：</p><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a href="http://images.sohu.com/cs/sce/jiong/index.html?utm_campaign=&amp;utm_source=Sohu&amp;utm_medium=2&amp;utm_term=Blog_w2">http://images.sohu.com/cs/sce/jiong/index.html?utm_campaign=&amp;utm_source=Sohu&amp;utm_medium=2&amp;utm_term=Blog_w2</a></div><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nbsp;</div><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不久前参加了英特尔的<span><span><span><a target="_blank" href="http://images.sohu.com/cs/sce/jiong/index.html">破囧比赛</a></span></span>，<span><span>讲到了<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netlawbbs.com/post/11.html">看到网友们各式各样的囧事</a></span></span>。其中影响最深的莫过于一个网友用漫画总结的笔记本电脑用户经常所碰到的囧事：夏天笔记本CPU温度太高，开着空调还会蓝屏，让一上午的工作白干；停电了，笔记本待机时间撑不过三个小时，不能准时完成工作，无法向老板和客户交代；.笔记本太重，出门的时候跟带上了两块砖头一样，被压成了&ldquo;忍者神龟&rdquo;；视频渲染一时半会完不成，等得心焦&hellip;&hellip;</span></div>]]></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intel-jiong-xunchi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11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111&amp;key=44267ca5</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用户隐私权要求雅虎关系屏蔽百度</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guanxi-baidu.html</link><pubDate>Mon, 17 Nov 2008 13:04:19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guanxi-baidu.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长期以来，网站都把搜索引擎当做重要的流量来源。但是社会化服务平台（SNS）从全球到国内却开始了一股屏蔽搜索引擎的浪潮，Facebook从诞生第一天就屏蔽了Google，不久前国内的校内网、海内网等SNS网站也屏蔽了百度。<a href="http://my.cn.yahoo.com/pro.php">雅虎关系</a>上线伊始对百度进行了屏蔽，这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p>&nbsp; <p>首先，社会化服务平台上涉及到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出于保护用户隐私资料角度出发，SNS应该屏蔽搜索引擎，定位于“真实的熟人交互平台”的雅虎关系的个人隐私资料保护更为重要。由于大部分SNS网站都采取了实名制，用户在网站上登记的个人信息资料都属于真实的，资料被搜索引擎抓取之后，就有泄漏、导致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法律风险。曾经在我国发生的搜人网事件中，搜索人所抓取的个人信息资料都来自于5460同学录，让广大用户的个人资料公开暴露于互联网之上。 <p>&nbsp; <p>因此，SNS网站屏蔽搜索引擎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户隐私，在尊重用户隐私权方面做的相对更好的国外SNS网站从一开始就对搜索引擎进行屏蔽。如Facebook屏蔽搜索引擎开始于其第一天，首页几乎是空白页，所有内容都需要登录访问。国内的相关企业因为最近才意识到搜索引擎对其用户隐私权的巨大威胁才采取屏蔽措施。 <p>&nbsp; <p>定位于“真实的熟人交互平台”雅虎关系中用户所登记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更加真实可靠，资料的外泄会给用户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其必须对搜索引擎加以屏蔽。雅虎关系从一上线就将百度屏蔽，在这个意义上讲，在国内的SNS中雅虎关系保护个人隐私权做得最好。 <p>&nbsp; <p>其次，雅虎关系融合电子商务、邮箱服务等差异化优势让其保护个人隐私更为迫切。SNS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已经呈现出竞争的一片“红海”。放眼国内，从新浪门户SNS到开心网等专业SNS网站，基本上都属于娱乐型的，在这个领域中目前只有<a href="http://my.cn.yahoo.com/pro.php">雅虎关系</a>与其它的SNS网站形成了差异化优势。 <p>&nbsp; <p>雅虎关系搭建在雅虎口碑平台上，利用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优势，为用户提供智能撮合服务交易，同时将业内领先的雅虎邮箱也融入其中。雅虎关系实质上一个涵盖信息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多层面的网络应用平台。雅虎关系中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邮箱中信件内容的私隐性要求更强，一旦外泄，将会给用户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带来直接的侵犯，产生的危害后果要远比用户的普通个人信息外泄要大。否则，象通过百度搜索出用户邮件内容这样的事件就会时常发生。 <p>&nbsp; <p>保护网络隐私权是每一个网络服务商的头等责任，作为一个“真实的熟人交互平台”的雅虎关系更有义务来保护用户隐私权，屏蔽百度就是表率之一。</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yahoo-guanxi-baidu.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11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110&amp;key=f09c68f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优秀博客必备装备之流量统计工具</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blog-cnzz-tongji.html</link><pubDate>Fri, 14 Nov 2008 08:10:39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blog-cnzz-tongji.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写博客三年有余了，一直围绕互联网法律、IT产业撰写了大量的评论，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对此，笔者对如何建设好一个优秀的博客深有体会，有一点写出来与大家分享分享。博客是一款信息生产的工具，要想吸引更多的人注意，仍然离不开互联网上那个不变的定律——“内容为王”。博客内容建设是基础，优秀博客是一篇篇有见地的、好文章构成的。但是，“酒香”还怕“巷子深”，特别是在目前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让自己的博客脱颖而出，有稳定的读者群，还必须要在博客内容建设之外动动脑筋。博客页面的布局、美化，让自己的博客漂亮大方；了解自己博客读者人群，与用户进行互动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博客的影响力。这就少不了一个必备工具——流量统计工具。利用好流量统计工具也是建设好一个优秀博客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不少博客只是把流量统计工具当作一个“数字玩具”，看看自己每天有多少来访、总访问量有多少等等，这只不过是对流量统计工具的最初级使用。博主需要将博客当作网站来建设，象站长们一样去利用好流量统计工具。]]></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blog-cnzz-tongji.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9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97&amp;key=5c7b1e59</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金山高峰论坛：聚会、反思与启示</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kingsoft-20years.html</link><pubDate>Fri, 14 Nov 2008 01:36:26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kingsoft-20years.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改革开放30周年，金山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20周年。作为金山20周年的庆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门，金山发起了一场名为“中国软件20年，知识英雄再聚首”的高峰论坛于前日举行。该论坛一共邀请到王永民、鲍岳桥等10余位中国软件产业的英雄人物，大多数都是中国第一代程序员。金山举办这样的活动，我觉得很必要，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一场中国软件行业标志性人物的聚会，更是对中国软件行业过去历史的反思，为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提供某种启示及指引。聚会。作为一场名“中国软件20年，知识英雄再聚会”的高峰论坛，从活动的形式上首先是一次聚会。20年前中国软件行业蹒跚起步，离不开求伯君、王永民等中国第一代程序员。他们所开发的产品都深深打进了经历了那一时代的中国人的心里，在笔者的大学时代，耳熟能详的软件就是WPS、王码五笔等。弹指一挥间，20年过去了，他们其中很多人的岁数大了，谈出了中国IT行业的第一线，很少公开露面。]]></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kingsoft-20years.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9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98&amp;key=2ba5b0f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瑞星“杀邮门”，该担何责？</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rising-kaka.html</link><pubDate>Thu, 13 Nov 2008 06:23:46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rising-kaka.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继去年赛门铁克公司的诺顿误杀门事件之后，近日国内网络安全领域又爆出严重的误杀事件——瑞星“杀邮门”。瑞星旗下安全软件卡卡上网安全助手误杀了广大用户Outlook Express收件箱邮件，据有关媒体报道，受害的用户达到千万级，而瑞星仅仅认定损失面只有千余名用户。用户一些重要邮件的被删除，会给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用户的权益该如何去保障？瑞星该负担何种法律责任？</p> <p>首先，<strong>瑞星误杀事件的法律性质是典型的违约行为。</strong>用户下载了瑞星卡卡上网助手之后，尽管是免费的，在用户和瑞星公司之间形成一种软件服务合同关系。瑞星公司提供上网安全服务，就必须保证卡卡上网助手的质量合格，维护用户的计算机财产安全。可是卡卡造成误杀，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会因为是免费而免责。 <p>其次，<strong>瑞星误杀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strong>瑞星误杀行为作为违约行为，侵害了用户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瑞星误杀用户的邮件，造成经济利益受损，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同时瑞星误杀也是一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p>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也就是说用户可以依法进行选择要求瑞星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p>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了瑞星在误杀事件中的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瑞星卡卡上网助手软件的用户因为使用该软件，造成自己邮件被杀，带来大量的有价值的文件丢失，这就是一种财产损失。 <p>瑞星要想免除自己的产品质量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除非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其所规定的三项例外，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p>曾经发生过的翰林汇诉江民一案中，两审法院都认定了杀毒软件的误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江民公司的KV300杀毒软件存在误报翰林汇软件存在病毒的缺陷，依现有技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在误报发生前，江民公司对该缺陷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接到翰林汇公司的误报通知之后，仍然不履行修正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p>放在本次事件中，瑞星误杀是不是技术上可以被避免的？并非所有的误杀都是技术上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哪些属于技术上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误杀，需要看杀毒软件厂商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凡是杀毒软件厂商尽到合理义务之后发生的误杀，属于技术上不可能被完全排出的误杀，可以免责；反之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strong>本次瑞星误杀，业内人都知道是一次极为低级的故障，完全可以被避免的，而是疏于注意的，因此不属于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无法免责。</strong> <p>退一步讲，瑞星此次的故障是技术上不可避免的，但是瑞星是在上午接到用户反应，却在下午15时才确认。这一方面体现的是其在服务响应能力方面的缺失，<strong>在法律则表明瑞星在这一段时间内明知自己的软件故障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仍然不采取补救措施。这一阶段用户的损失，瑞星必须要予以赔偿。</strong> <p>瑞星此次“杀邮门”事件的法律责任很清晰，关键要看有没有人勇于出来维权。<strong>杀毒软件的误杀事件一而再、再二三的发生，关键是在于尚没有杀毒软件厂商因此遭遇到用户的群体索赔事件的发生，没有受到应有的警戒。希望有人能够站出来想瑞星索赔，从而督促包括瑞星在内的杀毒软件厂商履行的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各种误杀事件的发生。</strong></p>]]></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rising-kaka.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9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96&amp;key=a5c8bb1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腾讯诉离职员工合法合理</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tencent-Noncompete.html</link><pubDate>Wed, 12 Nov 2008 11:01:09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tencent-Noncompete.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腾讯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名义，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了15名涉嫌集体跳槽员工，此案将于12月26日上午首次开庭。对此，被诉的员工有意见，希望腾讯能够撤诉，同时腾讯也发表了声明，称“在与15名前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依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发放了相应的津贴和补偿，也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培训，并将相关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对其保持透明。”对于这一个案件，社会给予了广泛关注。尽管这并不是国内第一起涉及竞业禁止的案件，但由于涉及到的腾讯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同时被诉的员工有15名之多，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p><b>第一，腾讯在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竞业禁止合法合理</b> <p>竞业禁止，是指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在我国法律上长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2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p>《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忽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即属于其中之一。第23、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人员不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包括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二年。 <p>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目前，国内外的企业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般都会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p><strong>腾讯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腾讯公司所开发的技术秘密与营业秘密（统称为商业秘密）都有需要得到严格的保护，竞业禁止义务则是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个必要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身上，某些普通的员工一样可以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核心技术的开发人员等等，他们毫无例外地也应该被企业列入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之内。</strong>被腾讯所诉的这15名员工竞业禁止义务是毫无争议的。 <p><b>其二，腾讯员工的跳槽属于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b> <p>腾讯的员工提出，其从腾迅离职至今，该公司从来没有提起过给其竞业限制补偿。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腾讯没有履行竞业禁止补偿的义务，其就接触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看法其实并不然，<strong>因为腾讯根据种种事实指明，这15名员工属于集体跳槽，即背后有企业恶意从腾讯公司挖人。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的腾讯员工与背后的“挖人者”暗中勾结，刻意被挖，先离职后加盟，这种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无论离职后腾讯公司是否给予补偿，都是对腾讯公司利益的一种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strong>]]></description><category>法律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tencent-Noncompete.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9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95&amp;key=806166a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P2P点播成为视频网站过冬法宝？</title><author>netlawzhang@gmail.com (张樊)</author><link>http://www.netlawbbs.com/post/p2p-Video.html</link><pubDate>Tue, 11 Nov 2008 03:48:36 +0800</pubDate><guid>http://www.netlawbbs.com/post/p2p-Video.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计世资讯日前发布的一个<a href="http://content.caixun.com/NE/01/1f/NE011f40.shtm">研究结果</a>显示，中国网络视频行业朝多样化、融合化方向发展。不同种类的视频发布平台在满足用户差异化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思考和改良自身平台建设中的创新业务模式，提高用户体验。P2P流媒体进军点播业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过去一年，P2P视频点播模式在网络视频市场份额中所占比例为40%，但是近来一段时间，这一数字激增，从优酷、土豆网等纷纷进军P2P视频点播领域可见一斑。 <p>在今年早些时候，优酷推出了一款名为“i酷”的客户端下载软件，可以点播并下载优酷站内所有视频，还有消息透露，优酷还在研发一款P2P插件，来解决当前每月数以千万计的服务器成本压力。与此同时，土豆网也将目光瞄准了高清影视点播和P2P，已推出了主打高清影视点播的黑豆平台和名为“飞速土豆”的P2P插件。目前“飞速土豆”每日同时在线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00万人，活跃用户超过了1000万，每天还在以约几十万的量级在递增。土豆网CEO王微认可了P2P技术，表示，“没想到两年前土豆网工程师的一个小小创新和默默铺垫，至今成为视频网站节省庞大带宽成本的一步关键棋。” <p>优酷、土豆网作为网络视频行业领先的两家网站，用户数、浏览量遥遥领先，同时也是网络视频UGC模式的代表。UGC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中文意思为“用户生产内容”，即网友将自己DIY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近一段时间，优酷、土豆纷纷都在UGC模式之外，开发P2P影视点播技术，代表着这代表着网络视频商业模式的一种创新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尽管目前P2P影视点播模式的市场份额还落后于UGC模式，但是在优酷、土豆等视频巨头纷纷推出P2P影视点播技术的时候，表示了他们对以风行为代表的P2P影视点播模式价值的认同。P2P影视点播模式假以时日必定成为网络视频发展的主流模式。 <p>P2P视频点播技术目前对于优酷、土豆等网站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球经济进入了寒冬季节，VC对网络视频行业的投入在逐渐减少，以目前的状况，视频网站在短期内是不可能获得新的风险投资。广大视频网站要过冬，无外乎就是两大法宝——“增收”和“节支”。 <p>首先来看看“增收”，UGC模式之下的网络视频盈利主要依靠“网络广告”。在经济衰退时节，各行各业都在压缩广告开支，寄希望于网络广告能有大幅增长是不太可能的。在“增收”方面，各家视频网站能维持目前的广告收入并略有增长才是合理的目标，寄希望于有大幅增长是不现实的。如何节省运营成本才是各家视频网站“过冬”的正途。 <p>对于各家UGC模式的视频网站来说，运营成本中最大的一块就是带宽成本。一般来说，UGC模式视频网站每月的带宽成本高达几千万，一年下来要耗费2亿元成本。流量越大，带宽成本就会越高。如何将如此巨大的带宽成本节下来，无疑就为自己“过冬”准备了充足的“粮草”。P2P技术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技术选择，能够减少90%的带宽成本。就拿风行来说，目前播放文件数超过2000万，因使用P2P视频点播技术，同等流量下成本不到UGC模式视频网站的十分之一。在同等的营收之下，风行只有如此低的带宽成本，日子就好过多了。由此可见，目前视频网站的“节支”比“增收”更现实、可靠。 <p>寒冬季节的到来，能够有效帮助视频网站带宽成本的P2P影视点播技术能否成为众视频网站“过冬”的法宝，让我们拭目以待！</p>]]></description><category>IT评论</category><comments>http://www.netlawbbs.com/post/p2p-Video.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netlawbbs.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netlawbbs.com/feed.asp?cmt=9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netlawbbs.com/cmd.asp?act=tb&amp;id=94&amp;key=2f93812b</trackback:ping></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