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2月, 2007

Dec 28 2007

珊瑚虫侵权事件,情大还是法大?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两个月前国内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被深圳警方逮捕一案,随着近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社会的关注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随着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事实也将逐渐展现在社会面前,陈寿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会处于何种刑罚,南山区法院不久就会作出一审判决。

两个月来,网上普通网友对陈寿福一片力挺声,替其叫冤,可随着案件的走势,陈寿福的犯罪事实更加清晰地展现在了众人面前。但凡媒体上出现一篇认为陈寿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文章必定会遭受网友的口诛笔伐。一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著作权刑事侵权案引起网友如此之大的反响,而且几乎是毫无道理地支持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方,让我们再次反思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法大还是情大?”

力挺陈寿福的网友绝大部分都是珊瑚虫版QQ的忠实用户。其去广告、显示IP等功能的确吸引了不少用户,号称有700万之多。陈寿福被起诉,直接导致他们无法再继续享受到珊瑚虫版QQ的服务。多年的用户,从感情上短时间是无法接受这一点的。

还有一部分网友是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与2006年腾讯诉陈寿福的著作权民事纠纷不同,此番陈寿福是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制裁,而不是腾讯公司与其打官司。但是由于此案的利益关系,众人仍然把矛头指向了腾讯。在腾讯这家国内互联网巨头面前,陈寿福明显属于弱者,世人都有同情弱者的心理。

但在事实面前,法律的正义一定会冲破人情关。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陈寿福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以及两次庭审的一些情况在互联网上都已经传播开来,让我们也可以更加接近这一案件的真实情况,从法律上作出一些判断。律师替陈寿福作的是无罪辩护,也就是否认陈寿福构成公诉书上所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上所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从辩护词中可以看出,辩护律师认为陈寿福开发珊瑚虫是得到了腾讯的许可,同时检察院所指控的117万并不是“违法所得”。

其实陈寿福被邀请参加腾讯的新闻发布会、腾讯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这都不能说明陈寿福复制发行QQ软件得到了腾讯的许可。要想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就必须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尽管著作权许可使用除了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承诺,但是陈寿福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这些证据都不能推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存在。对于陈寿福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复制发行QQ软件,更是需要与腾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另外,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收入并不是基于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不构成违法所得。律师的意见明显没有认识到互联网赢利的模式,腾讯QQ作为一款免费软件,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肯定不会有所得,但是在其软件上搭便车,附带外挂程序,会获得巨大收益。这被认定为非法所得,是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两高在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无独有偶,去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网络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叶工坊’网站软件侵权案”中, “叶工坊”网站上提供了大量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会员公司的软件,并不是通过提供软件下载直接收费盈利,而是放置“Google”网站广告来进行营利,其获利也一样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期待此案的判决,陈寿福虽然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同情与支持,深圳南山法院的判决将很大可能会给重大知识产权观念薄弱的网友上一堂“法大于情”的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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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1 2007

法大知产中心诉辉瑞专利无效案口审日确定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闲言碎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实验室)于2007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的针对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药物发明专利被受理后,于近日收到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审日期为2008年1月23日上午9时(全天)。   

    该专利名称为结晶[R-(R’,R’)]-2-(4-氟苯基)-β,δ-二羟基-5-(1-甲基乙基)-3-苯基-4-[(苯氨基)羰基,专利权人沃尼尔·朗伯公司是跨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的子公司。该专利涉及的组合物是心血管药物立普妥(Lipitor)的主要成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实验室)从促进民族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产业实际需要,还会陆续针对其他跨国企业在华申请的“垃圾”专利有计划的提起公益诉讼。

    什么是立普妥?What is Liptor?
    立普妥(Liptor)被辉瑞公司誉为“重磅炸弹”药物(Blockbuster Cholesterol-Lowering Drug),是世界上销售量最高的降胆固醇类药物,同时也是世界上销售量最高的药物之一(全球市场销量130亿美元)。立普妥的化学名称为阿托伐他汀钙(atorvastatin calcium),由华纳-兰伯特公司的布鲁斯罗斯(Bruce Roth)发现的一种化合物。目前,该药物采用结晶形式的三水合物。

    辉瑞公司简介:
    2007年7月11日,美国财经季刊《财富》评选出了2007年全球500强企业(Fortune 500 company),辉瑞(Pfizer)公司以年营业额52,415百万美元,排名第115位。其营业额仅次于强生53,324百万美元,在制药行业中排名第二。然而,辉瑞公司的利润额为19,337百万美元,远超过强生公司(Johnson&Johnson)的11,053百万美元。
    辉瑞公司主要包括三个业务领域:医药保健、动物保健以及消费者保健品。在中国上市的四十种创新产品中,下列八种产品的全球年销售额超过十亿美元:立普妥(Lipitor)、络活喜(Norvasc)、西乐葆(Celebrex)、万艾可(Viagra)、大扶康(Diflucan)、希舒美(Zithromax)、左洛复(Zoloft)、适利达(Xlatan)。其中,药物立普妥(Lipitor)的销售量排名首位。(撰稿 张鑫蕊 程旭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5年7月,目前有二十余位专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以及知识产权实务部门。中心理事长是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兼任中关村法大科技服务园办公室主任)。

    中心以理论研究为根基,以实务对策为重点,承担并完成了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信息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20余项。中心研究人员还多次就国内知识产权与信息立法,以及司法疑难案例,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中心主办有连续出版物《知识产权前沿报告》,刊登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中心编著的《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网络法》三部教材,分别出版于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且均被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心还主办学术研究网站——“知识产权实验室”www.newiplaw.com,发挥着积极的学术影响力。

    中心实行产、学、研一体化,在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同时,向国内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具体包括围绕监视全球知识产权与工业标准部署、发布科技与知识产权竞争情报、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预警信息、清除行业和骨干企业知识产权壁垒、抵制其它地区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和工业标准部署、设计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计划、定点评估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专利性检索、侵权防御性检索、侵权规避检索与设计、知识产权侵权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个案研究与设计、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论证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等。

    中心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曾出访美国、德国、韩国、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与此同时,中心还经常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官员、实务专家来校讲学。接待了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德国、韩国、瑞士等专家的学术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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