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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5 2007

珊瑚虫QQ作者侵犯著作权罪毫无争议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images 笔者在eNet上发表《珊瑚虫作者不值得同情》一文的当天,飘云QQ开发团队宣布退出后续开发,原因是珊瑚虫QQ作者的被捕让他们觉得“不懂这个游戏的规则,玩不起”。这应该是说珊瑚虫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被羁押,国家有关机关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起到作用了。这也体现出了法律制裁的一般社会预防功能。

游云庭律师的文章《珊瑚虫QQ作者构成刑事犯罪吗?》现在被珊瑚虫声援站作为最有力的支撑。但是其中一些问题不得不指出。

游律师认为珊瑚虫作者对腾讯公司QQ著作权构成侵犯,但是不足以构成犯罪。原因何在呢?就是珊瑚虫作者的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也带来好处,抵消了它的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好处何在呢?游律师认为“珊瑚虫QQ的出现客观上改善了QQ软件的用户体验,扩大了QQ的用户范围,对腾讯公司QQ软件的推广起到了很好的助推器作用。”

这逻辑真是荒谬。照这样想,微软应该感谢那些大量制作盗版的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让微软的视窗系统与办公软件走进了千家万户的电脑中。那我们给这些制作贩卖盗版的人定罪的时候,也应该把它的行为的“好处”算上,最后落得过社会危害性不大?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什么条件下构成刑事犯罪,这在我国刑法第217条中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在我国刑法的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既然游律师承认陈寿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就主要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目的,以及客观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陈寿福后来安插了大量第三方商业插件,借此赢利,营利目的毫无争议。

按照两高在2004年年底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违法所得来看,去年的反流氓软件行动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巨大的流氓软件产业链。陈寿福在珊瑚版QQ里安插的第三方插件或者放置珊瑚版图铃下载一样给自己带来的所得将是巨大的。同时其复制发行QQ软件的数量远不止1千份。因此陈寿福的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纯属于无稽之谈。

其实只要理性地坐下来思考一下,我们也就不会这么盲从声援珊瑚虫了。盗版尽管会给我们带来好处,但是必将受到政府与权利人的追究。目前网上如此多的人支持陈寿福,凡是指出其行为违法性的言论必将“群起伐之”,无疑就是在高呼“盗版有理”,我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也就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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