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0月, 2007

分级管理有助于网吧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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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暑假中,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全市网吧实行分级管理。据了解,上海市全市网吧被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网吧为一年内未发生违规经营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网吧;B级网吧为一年内未发生过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但发生过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擅自停止技术管理措施等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C级网吧为一年内发生过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网吧。不同的级别在接受文化执法检查的时间频率上就有所区别对待,文化执法部门对A级网吧的检查将一季度不少于一次,对B级网吧的检查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对C级网吧则每半个月至少有一次不定期检查。由此可见,上海市对网吧的分级管理是将网吧的守法状况与接受执法检察的频率来挂钩,尽管这种分级管理能否取得好的效果还有待检验,但是可以说分级管理有助于网吧自律,这是网吧行政管理的又一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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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今年正好是五周年。《条例》确定了网吧在经营过程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定,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禁止网吧通宵营业”等,而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网吧治理能否取得好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更主要需要借助行政管理的力量来推进。这五年来,各级文化部门为了实现网吧的“长治久安”,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管理措施,比如湖南株洲等地实施的网吧记分卡管理制度等等,收到了很大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了,接纳未成年人等现象屡禁不止,在网吧行业中仍然存在,仍然需要网吧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制度的创新,能够保障网吧的健康成长。

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今年2月初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也着重提到了网吧市场管理的制度创新。《通知》针对当前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创新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创设了一批新的管理制度,填补这方面管理制度上的空白。《通知》也鼓励各级网吧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积极创新管理制度,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只要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下功夫,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条例》的贯彻和落实,网吧就一定会被管好,诸多社会问题也会被解决。上海市的网吧分级管理制度,就是对网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会积极有效地推进网吧的管理工作。

全国各地的网吧数量众多,而文化执法队伍人员有限,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应付对网吧的日常行政管理,以至于检查不定期,次数少,出现“管了东家,西家违规;管了西家,东家违规”的现象。这不仅仅网吧没有被真正管好,社会各界对此仍然有颇多微词,同时还影响到法律和政府的尊严,因为这让《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这急切需要制度上的创新来保证政府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基础上能够实现对网吧的日常行政管理,网吧的分级管理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制度重大创新。

以往各地也有一些对网吧进行分级管理的声音,但是这些声音过多地把网吧分级集中在内容和经营范围上,如绿色网吧与商业网吧等、上海市的网吧分级管理是建立在网吧遵规的程度上的,以网吧有没有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数量来作为基础分级。这样就可以保证网吧管理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那些已经“劣迹斑斑”的网吧身上,能够实现有效监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上海市的网吧分级管理对那些严格遵纪守法的网吧来说是一种奖励,以减少网吧执法的频率来促进遵纪守法的网吧的发展。古语说得好,“重其重者”。那些平时经常违规的企业理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优待”,多多开展对其的检查。

尽管目前无法得知和预料,上海的这些网吧分级管理制度能够取得多大的成效。整体上看,上海的网吧分级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对A、B级网吧降低执法频率的同时,也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一旦发现在A、B级网吧中发现违规行为,要给予重罚,同时还应该降级来监管。(本文刊载于《天下网吧》2007年第9期)

限价联盟寿终正寝后的网吧价格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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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黄页专栏评论] 9月,全国各地网吧业普遍推行的价格联盟似乎一夜之间遭到了各地政府的喊停,网吧通过限价来提高赢利能力的意图落空。9月初武汉市物价局叫停网吧行业的最低限价政策,责令该市网吧协会全部取消最低限价政策,并向广大消费者道歉;紧接着兰州市对安宁网吧协会9月初出台的“限价令”进行了警告处罚,并指出“今后以行业组织牵头的任何‘价格联盟’行为,都将受到政府的调查和处理”。

早些时候,8月28日国家发改委通报的六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中,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叫停”网吧价格同盟案件就名列其中。近日浙江省物价局也通报了全省两起网吧串通涨价行为:一是温州瑞安市网吧协会通过自律公约,统一提高全市170多家网吧上网费最低标准;二是杭州市萧山区互联网行业协会串通28家网吧张贴联合提价公告。

网吧价格联盟寿终正寝

全国网吧业为什么热衷于搞价格联盟呢?在网吧业的激烈竞争下,各家网吧纷纷采取降价来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最大利器。与彩电、国产手机等其它行业的价格战一样,网吧业的价格战也异常惨烈。随着价格的下降,不少地方网吧市场出现的上网价格已经低于成本价,让网吧不堪重负,赢利能力急剧下降,长此以往,生存都堪忧,更谈不上击败竞争对手。如广西北海市的网吧市场就出现了每小时0.8元的超低价

当一家网吧降价,其它网吧就会出现两难境地,不跟进降价自己的客源会大受影响,营业额大幅下降;跟进自己网吧的利润率也急剧下降,经营也大受影响。众网吧已经认识到恶性竞争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两家网吧的利益,更是整个网吧行业的利益。因此他们自发组织起来,或者希望通过网吧行业协会来统一上网价格,一般是限定底价,从而保证自己的赢利能力。这是绝大多数网吧参与价格联盟的最主要原因。

保证赢利是网吧参与价格联盟的主要原因

网吧业把价格联盟作为自救的产物,希望通过价格联盟将上网价格维系在一个合理的界限内,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却走进了法律的雷区。这一个月来,网吧价格联盟在全国各地遭遇了喊停声,根源就在于这种价格联盟的违法性,在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上都有着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就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再次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这些规定说明了任何价格联盟的违法性,网吧价格联盟也毫不例外。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各地的网吧业价格联盟并没有引起政府与社会的注意,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武汉市的网吧限价,最早源于武汉网吧协会2004年6月印发的《武汉市网吧行业协会关于限定网吧上网最低价格的决定》,也就是说武汉市的网吧价格联盟都已经持续了三年多。此番网吧价格联盟被喊停是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的。一方面是国内物价近来上涨迅猛,国家为了遏制物价上涨,需要对各行各业中操纵价格上涨的价格联盟予以严厉打击,稳定市场秩序。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主导的方便面价格联盟串通涨价,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违反《价格法》从而处理是近期影响较大的事情。衡水市物价局“叫停”网吧价格同盟案件也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六大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典型案例之一被通报。另一方面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刚刚通过了《反垄断法》,其中也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也就说,反垄断法将价格联盟作为一种垄断行为来予以禁止。尽管反垄断法明年8月1日才会正式实施,但现在为了配合其未来的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此时对于价格联盟这种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也必须要严厉打击。网吧价格联盟这一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价格联盟也必然会遭遇喊停。

价格联盟死亡之后的网吧价格攻略

各地政府的喊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网吧价格联盟的死亡,不过即使没有各地政府主动对网吧价格联盟的打击,它也不会存续太长时间。网吧价格联盟本身的强制力差,同时由于各家网吧的情况不一样,在执行过程中总有网吧会站出来想千方百计突破限价。各家网吧之间的软硬件配置不一样,有规模大小、机器新旧之分,在执行限价时也会带来不公平的情况。很简单的道理,当老网吧与新网吧在执行同一个价格的时候,消费者必然会去选择那些硬件设施好的新网吧,老网吧的硬件设备老化不足以吸引消费者,价格联盟就对其来说很不利。在黄金时间,新老网吧都可能客满,但是在非黄金时间,老网吧就只能甘拜下风。这样一来,必然有网吧在限价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情况下,跳出来偷偷违法限价规定,破坏价格联盟。不少地方的网吧价格联盟就这样纷纷以失败而告终。

价格联盟寿终正寝后怎样避免价格战?

此番,各地政府出面宣告网吧价格联盟的违法性,直接让这个联盟灭亡。网吧意图通过限价来提高自身赢利能力的意图落空了,那未来网吧还能如何自救,来避免无序的价格战呢?

网吧价格联盟违法,但并不排除网吧们联合起来进行行业自律。也就是说网吧组成价格联盟,抬高网吧价格属于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但是网吧行业订立行业自律性的规范并不违法,这一行为相反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利用行业协会来加强网吧行业的自律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所希望看到的。网吧行业可以订立一份行业自律性规范,约定各家网吧有序公平竞争,不打价格战,是完全合法的。这没有公开设定价格联盟,但同样会把价格问题当作重点在自律性规范中加以规定。

各行各业的价格战所带来的惨痛教训还历历在目,网吧业的价格联盟虽然被禁止,但是无节制地降价促销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应该被网吧们排斥。这需要各家网吧自觉履行自己的约定,从行业的他律走向自律。网吧们可以在自律规范中约定包括“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形式的价格战”、“不得在以充值送时长的名义私下打价格战”等规定。这样一来,并不是通过限价的形式,而是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来预防网吧打价格战,避免无序竞争。

当然,相比价格联盟,网吧行业用行业自律性规范来约定不打价格战,将会是更加模糊,约束力更低,网吧业中借口违法这一规定的将会非常多,使这一行业规范形同虚设。这就更需要各地网吧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组织好各家网吧参与行业规范的制定,监督其落实;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活动帮助各家网吧业主提高思想认识,把自觉遵守行业自律性规范对于网吧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认识清楚,不能贪小便宜而损害到产业及自身的长远发展。

当然,政府有关部门制止了网吧价格联盟,是因为其违法性。其实不仅仅网吧价格联盟是违法的,网吧价格战时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也属于违法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网吧过度的价格战,即低于上网成本价经营的时候,也应该出面制止。当碰到这种情况时,有关网吧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维护网吧产业的正常秩序。网吧可以采取的法律维权途径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它们来制止低于成本价的网吧上网价格经营行为,这样也借助了行政部门的力量把上网价格维持在成本价之上的合理价位,保证网吧的赢利能力。

不要给“维权营销”泼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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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845975本文发表于华夏时报2007年10月15日白家粉丝指责并投诉白象集团侵犯其产品外观专利权事件一时间沸沸扬扬,国内两家大型粉丝生产企业的竞争因为专利侵权事件白热化起来。面对白家的指责,白象摆出一股酸溜溜的样子,有关法务人士表示白象有没有侵权该由法律说了算,状告侵权是一件小事,没有报道的必要。弦外之音,白家此举有炒作之嫌。

  白象代表了目前社会上不少人特别是被责侵权者对知识产权人维权行动的态度。面对权利人的维权行动被新闻媒体的报道,这些人要么说是炒作,要么就说是“傍名牌”。这实际上折射出白家与白象两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两种不同态度。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经过宣传,也发挥了巨大的市场营销作用。我们姑且把这种现象叫做“维权营销”。在中国目前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处在飞速提升阶段,“维权营销”是值得提倡和支持的。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都有“炒作”价值,一方面是有力帮助了相关企业、个人树立品牌形象或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当然有“炒作”价值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必须是正当的。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必须行之有据,而不是编造的权利,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尽管目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里检索出来的白家专利数量远没有它所宣称的57件那么多,或许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正在申请之中的专利,但是白家据以向白象维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和市场营销是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最有力手段;知识产权的诉讼又为企业的市场营销宣传提供了最有价值的材料。诉讼维权彰显自己的企业具有竞争力,这一点是任何企业都希望社会了解的。更何况此番白家维权的对象直指国内市场的直接竞争对手——白象,试问哪一个企业会轻易放弃这么一个打击竞争对手社会评价、增强自己竞争力的绝好机会呢?尤其是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合法而又轻易地“贬低”了竞争对手。

  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既在市场上排除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能够让自身的企业品牌得到大量的宣传,何乐而不为呢?企业通过各种知识产权的维权行动尝到了甜头,也必然会激发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然,企业要想利用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来发挥巨大的市场营销作用的前提必须是自己良好地布署了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够主动地利用包括专利、商标与版权在内的法律制度充分地保护自己利益,建立起市场壁垒。白家小小的粉丝袋上不仅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还用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就为今日的维权营销打下了基础。

珊瑚虫QQ作者侵犯著作权罪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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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 笔者在eNet上发表《珊瑚虫作者不值得同情》一文的当天,飘云QQ开发团队宣布退出后续开发,原因是珊瑚虫QQ作者的被捕让他们觉得“不懂这个游戏的规则,玩不起”。这应该是说珊瑚虫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被羁押,国家有关机关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起到作用了。这也体现出了法律制裁的一般社会预防功能。

游云庭律师的文章《珊瑚虫QQ作者构成刑事犯罪吗?》现在被珊瑚虫声援站作为最有力的支撑。但是其中一些问题不得不指出。

游律师认为珊瑚虫作者对腾讯公司QQ著作权构成侵犯,但是不足以构成犯罪。原因何在呢?就是珊瑚虫作者的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也带来好处,抵消了它的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好处何在呢?游律师认为“珊瑚虫QQ的出现客观上改善了QQ软件的用户体验,扩大了QQ的用户范围,对腾讯公司QQ软件的推广起到了很好的助推器作用。”

这逻辑真是荒谬。照这样想,微软应该感谢那些大量制作盗版的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让微软的视窗系统与办公软件走进了千家万户的电脑中。那我们给这些制作贩卖盗版的人定罪的时候,也应该把它的行为的“好处”算上,最后落得过社会危害性不大?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什么条件下构成刑事犯罪,这在我国刑法第217条中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在我国刑法的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既然游律师承认陈寿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就主要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目的,以及客观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陈寿福后来安插了大量第三方商业插件,借此赢利,营利目的毫无争议。

按照两高在2004年年底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违法所得来看,去年的反流氓软件行动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巨大的流氓软件产业链。陈寿福在珊瑚版QQ里安插的第三方插件或者放置珊瑚版图铃下载一样给自己带来的所得将是巨大的。同时其复制发行QQ软件的数量远不止1千份。因此陈寿福的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纯属于无稽之谈。

其实只要理性地坐下来思考一下,我们也就不会这么盲从声援珊瑚虫了。盗版尽管会给我们带来好处,但是必将受到政府与权利人的追究。目前网上如此多的人支持陈寿福,凡是指出其行为违法性的言论必将“群起伐之”,无疑就是在高呼“盗版有理”,我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也就白费了。

珊瑚虫QQ作者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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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1104363fb47eNet专栏评论深圳警方羁押网上著名的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即将进入司法程序,引起了喧然大波。

中国互联网20周年,网友对网上黑客攻击、病毒蔓延,深恶痛绝,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清楚明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最常见的罪名出现在各种危害网络的犯罪之中。网友对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所采取的各项行动表示了足够的信任与支持。

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的被羁押,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来却是一种不理解与不支持,为陈寿福鸣冤叫屈者居多,并演变成为对QQ软件原作者腾讯公司的恶意攻击。这种状况的发生与众多网友对非病毒类型的外挂软件给网络安全带来的危害认识不清有关。

相比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给网络安全带来直接而又严重的危害,一些外挂软件给网络安全所带来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视,而且危害后果是越来越严重。腾讯QQ作为在我国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有大量的安全事件依附其的使用而发生,诸如大量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窃用户帐号的各类木马软件、网络“钓鱼”、网络攻击事件等层出不穷。作为商业公司,腾讯必然的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帮助用户及时升级,修补漏洞,维护自己正当的商业利益。可是一些外挂软件通过对源文件的修改,致使安全升级失效,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互联网安全遭到严重威胁与侵害。

珊瑚虫版QQ应该说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主要依靠去广告及显示IP等特性,拥有了号称三千万之多的用户。也就是说,珊瑚虫版QQ吸引用户最大的亮点是在免费上。可是这样的做让这些用户失去了腾讯相对安全的技术支持,使原本严重的盗号、病毒等网络安全威胁进一步加大。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网络安全危害是由珊瑚虫版QQ作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当然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并推广的行为,不仅仅严重危害了网络安全,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著作权,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是对腾讯QQ源程序的直接修改,首先直接侵犯了腾讯QQ作品的修改权,这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陈寿福在网站上提供珊瑚虫版QQ,造成其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同时陈寿福从03年以后出现加以捆绑第三方软件等商业化的行为,如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等,希望从中营利,“侵犯著作权罪”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条件也必然具备。

其实目前陈寿福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是否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条件。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是“三万元以上”。陈寿福是否营利三万元以上?深圳警方羁押其,说明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网络社会,著作权人侵权成本非常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也会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有关刑法专家已经建议修改刑法,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表面上看,陈寿福的行为给一部分网民带来了好处,但是严重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让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些经济权利落空,更何况其还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在努力寻求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切不能因为少数人的行为而损害到更多网友的利益和相关企业的利益。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大局,有关部门行使司法权力,用刑事制裁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互联网上出现对陈寿福及珊瑚虫版QQ的同情,和武汉“熊猫烧香”网络病毒案中有公司愿意高薪招聘李俊,并保留职位到其刑满时一样,是网民对技术高手盲目追崇的一种表现。网络技术高手身上有着自己的闪光的一面,但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来干违法犯罪的事必然会遭到法律的严惩。这个时候,社会假设还是普遍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实际上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一个误区,离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asia”域名注册机构DotAsia “生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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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top 顶级域名“.asia”于10月9日起正式启用。“.asia”域名注册机构DotAsia称与以往“先入为主”的申请方式不同,如果某个“.asia”域名申请人超过一人,则该域名将通过拍卖形式发布Pool.com是指定的唯一在线拍卖地址)。这是域名开放注册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

域名虫们盯着每一个新域名后缀发布后的巨大市场,希望能够抢注或者挖掘到有价值的域名,再通过转让获利,.asia域名也毫不例外。域名虫们从中也获得了巨大的收益。DotAsia此番做法实际上把域名虫转让域名可能获得的收益放到自己的腰包,真是生才有道。不过DotAsia这种竞拍的做法也适用在2008年1月15日全面开放注册之前。

DotAsia将.asia域名全面开放注册之前的域名保护注册期称为“日出期(Sunrise)”,日出期又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日出期阶段

时间表

SR1 (第 1阶段)

2007-10-09 —

专为政府机构预留.Asia域名而设

SR2a (第 2a阶段)

2007-10-09 — 2007-10-30

早期注册商标﹕为较早注册(於2004年3月16日前申请)及有使用证明的商标而设

SR2b (第 2b阶段)

2007-11-13 — 2008-01-15

一般商标﹕为较新的商标(於2006年12月6日前申请)或并未广泛使用的商标而设

SR2c (第 2c阶段)

2007-11-13 —2008-01-15

升级保护﹕让商标持有人保护延伸自商标名称而与业务相关的域名,例如ABCD.asia可申请ABCDChemicals.asia

SR3 (第 3阶段)

2007-11-13—2008-01-15

公司名称(在亚洲区内﹐於2006年12月6日前注册之公司或机构)

在.com等国际域名与.cn等国别域名的夹击之下,.asia域名是夹缝中求生存,能否大获成功,还很难预料。

电子邮件服务间的不正当竞争

闲言碎语 1 Comment »

 logo126 untitled 今日上午两个朋友相继告知,收到我的电子邮件中没有附件。排除了我因为疏忽忘了插附件,原因在于服务器端。再换用我的新浪VIP邮箱(这里无意表扬新浪VIP邮箱,服务一样垃圾。而且免费邮箱都已经是2G、3G甚至无限大,每个月交8元,换来的只有300M)发送,一切正常了。毫无例外的两人都使用的是126邮箱,而我使用的是Gmail。这应该又是126邮箱针对Gmail的各种屏蔽手段的一种。后我试着从给自己注册的126邮箱发信,验证了这一点。

126目前作为最大的中文邮局,使用者众多。我朋友中有很大一部分使用的是126邮箱,这一年多来Gmail的使用让我明显体现到126在处心积虑地排斥Gmail。最早一段时间从Gmail无法发送邮件到126;在上个月又是一封邮件从Gmail到126,需要半天的时间;如今又发生Gmail发出的带有附件的邮件在126处无法显示附件的情况。

互联网上两个用户众多的邮箱之间采取屏蔽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来竞争,直接受害者是用户。用户时常会发生丢信,延误信息的情况,被迫还要去使用另一个邮箱服务。或许126邮箱此行为的目的就是让大家来换用其服务,可是你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丢信、延缓收信、无法显示附件的情况,并不能阻断互联网上用户的通信,打击的是用户使用该服务的信心。

可笑的是,网易在一份声明中提到,“网易和国外两大邮件巨头gmail、hotmail之间一直保持良好的互通,与hotmail的互通成功率在97%以上,与Gmail的互通成功率更高达99%,与国内其他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互通率更长期保持在99%以上,并未因为垃圾邮件而出现过大规模延迟拒收现象。”99%的数据,不知道网易是从何而来?

电子邮件作为互联网的基础服务之一,互联互通是其服务的第一要旨和根本保障。连这个都无法保障的话,任何所谓的“中文最大”都是徒有虚名!利用现已形成的用户规模去争取未来更大的电子邮件服务市场,唯有脚踏实地给用户提供更好更稳定的服务,把自己置身于全球互联网市场上摆正位置,而不是挖空心思地不正当排挤竞争对手。

如何判断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网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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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 昨天谈到互联网的商业模式让经营性的判断不是很明确,同时严格按照传统法律对经营性的理解,大多数的网站包括本博客恐怕都会划入经营性网站之列。有人就提出,判断经营性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在经营,也不在于是否存在一定的赢利服务项目,而是看网站经营是否以赢利为最终目的。这种解释同样还是无法清楚判断经营性网站。现实生活中不少个人网站都刊登各种广告和提供一些服务,也意图通过个人网站来实现赢利。

其实我们可以反其道去思考,一个网站在是否属于经营性网站上模棱两可,如果能够拿下ICP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彻底保证自己的网站运作完全合法化,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是问题在于不少的网站即使属于经营性网站,但是根本无法拿下ICP经营许可证,那也只能是弄一个非经营性ICP备案来灰色生存了。这主要是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所决定的。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这个条件对于众多网友来说,根本是无法达到的。首先必须是企业法人;其次还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万元;再次还要求开业三年以上。这实际上首先把个人网站排除在外,其次将很多小规模的新公司排除在外。

过高的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让众多小网站望尘兴叹,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及小公司开设的经营性网站要想彻底合法经营是不可能的,只能去弄一个所谓的备案来“装点门面”。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旦主管部门严格执法,这个非经营性ICP备案不享有法律上的抗辩理由。

相关文章:如何判断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网站(一)

如何判断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网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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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_1 不少的网友来信询问具体如何判断自己的网站是属于经营性的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网站合法化运作是需要去申请经营性ICP许可证还是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五条之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实不仅仅是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履行前置审批。还包括电子公告、网上证券等等。

哪些属于经营性网站,哪些属于非经营性网站呢?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作了一个规定: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这个规定相当含糊,以至于现在不少的人不明白自己的网站到底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有偿提供信息的“有偿”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的,互联网赢利模式让有偿服务变得很难判断。如6年前的“新浪邮箱缩水案”中就围绕新浪的免费邮箱到底属不属于免费服务展开过辩论。也就是这种互联网上免费使用、利用广告费来营利属不属于经营性。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都是无偿提供信息,但是其经营性是毫无争议的。

在各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中对于经营性网站有着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这个办法从开设主体上对经营性网站作了限定,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这个办法规定的经营性网站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性互联网服务侧重点有所不同,同时法律效力等级也低,不能成为判断经营性网站的标准。

因此,目前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正如有些网友所说的,政府主管严格执法的话,不少目前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都是在违规提供经营性服务。我们看到不少网站明显的属于经营性网站,如很多网络广告联盟都只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但由于政府监管不严,照常在提供各种互联网服务。

那么对于网友来说,到底何时该去申请ICP经营许可证,何时该去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呢?这个问题将再下一篇博文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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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祖国母亲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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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一些网站的国庆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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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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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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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邮箱

Google再一次的在国庆的时候没有制作节日Logo,可是其在各国国庆日都有制作节日Logo的习惯,同时在中秋、端午等中国节日时也制作了节日Logo,此番在我国庆日的节日Logo缺位真是让人纳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