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6 2006
新京报点爆网络版权“炸弹”
近日,新京报报社状告TOM网非法转载一案已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立案。按照新京报的说法,近三年来TOM网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该报社作品数量高达两万五千余篇。于是新京报社要求法院判令TOM网站立即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300万元整,并且赔礼道歉。新京报的诉讼被立案应该说是近期除了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外的一个网络版权领域的重大事件。国家版权局在运营行政手段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新京报通过诉讼运营司法程序来打击网络非法转载保护自己的权益,正好反映出了我国在版权保护上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
新京报的这场诉讼产生应该说与我国网络新闻服务的现状密切相关。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TOM属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能转载来自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而不能自行采编新闻。TOM必须要靠转载来自各个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来进行自己的内容建设。依照这个规定,TOM转载新京报的文章,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今,新京报以没有授权为由起诉TOM,这就说明TOM并没有与新京报事先签订书面协议。
TOM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认为,“有关转载有无授权问题只是个误会”。会有误会发生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并没有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这条规定引申到网络转载中,其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假设按照TOM的说法,存在的误会那只可能是TOM为此付费了,转载事后付费也应该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毕竟《著作权法》的法律位阶要高。TOM可能或者直接向作者付费,或者交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收转,那就是一场误会了。但是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采用事后付费的方式要远比同新京报签订转载协议复杂得多,更直接的是TOM为此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要高得多。TOM的转载属于非法应该十有八九。
新京报的诉讼给我们打开了一扇门,让我们看到了现实中门户网站在支持其巨大流量的内容建设中的潜规则——非法转载。这次侵权案件所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在行业中都是重量级的。应该说不仅仅是TOM,诸多门户网站都存在非法转载;还应该说不仅仅是新京报的权益遭受侵害,还有诸多的报刊杂志,而只是新京报的规模较大。这些门户网站所造成的权益损害要远比现在一些个人的非法下载要大得多,表面上看可能是非法将一篇仅仅千字的文章转载。但是门户网站的非法转载将是长期连续的,如TOM就转载了新京报两万五千余篇文章,对其内容资源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获得的网络广告收入,也就是非法所得也是无法估量的。
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象TOM这样的网络媒体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取得转载许可所付出的转载费用是最少的,但是它们都不愿意为此付出。从经济学角度,门户网站总是想采用各种方式来免费取得内容资源,让自己的成本最低。众门户网站齐上Blog服务,又拉名人来写博客造势,实质上也是发现了这是免费合法取得内容资源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门户网站的Blog服务我们不想指责什么。但是对于传统媒体文章的非法转载,昭示着行业的不健康,网络媒体所取得的良好业绩都是不稳定的,一旦加上版权费用,它们的利润就会急剧下降。
今天,新京报点爆了这颗埋藏在门户网站中的版权“炸弹”,希望能够成为网络版权保护的一个标杆案例。因为与TOM站在法庭对立面的不再是一个弱者——孤立无助的个体版权人,而是一个势均力敌能够将维护版权进行到底的传统媒体强者。这将会对网络产业版权保护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首发硅谷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