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11月, 2006

Nov 16 2006

新京报点爆网络版权“炸弹”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I T 评论

    近日,新京报报社状告TOM网非法转载一案已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立案。按照新京报的说法,近三年来TOM网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该报社作品数量高达两万五千余篇。于是新京报社要求法院判令TOM网站立即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300万元整,并且赔礼道歉。新京报的诉讼被立案应该说是近期除了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外的一个网络版权领域的重大事件。国家版权局在运营行政手段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新京报通过诉讼运营司法程序来打击网络非法转载保护自己的权益,正好反映出了我国在版权保护上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

  新京报的这场诉讼产生应该说与我国网络新闻服务的现状密切相关。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TOM属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能转载来自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而不能自行采编新闻。TOM必须要靠转载来自各个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来进行自己的内容建设。依照这个规定,TOM转载新京报的文章,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今,新京报以没有授权为由起诉TOM,这就说明TOM并没有与新京报事先签订书面协议。

  TOM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认为,“有关转载有无授权问题只是个误会”。会有误会发生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并没有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这条规定引申到网络转载中,其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假设按照TOM的说法,存在的误会那只可能是TOM为此付费了,转载事后付费也应该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毕竟《著作权法》的法律位阶要高。TOM可能或者直接向作者付费,或者交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收转,那就是一场误会了。但是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采用事后付费的方式要远比同新京报签订转载协议复杂得多,更直接的是TOM为此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要高得多。TOM的转载属于非法应该十有八九。

  新京报的诉讼给我们打开了一扇门,让我们看到了现实中门户网站在支持其巨大流量的内容建设中的潜规则——非法转载。这次侵权案件所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在行业中都是重量级的。应该说不仅仅是TOM,诸多门户网站都存在非法转载;还应该说不仅仅是新京报的权益遭受侵害,还有诸多的报刊杂志,而只是新京报的规模较大。这些门户网站所造成的权益损害要远比现在一些个人的非法下载要大得多,表面上看可能是非法将一篇仅仅千字的文章转载。但是门户网站的非法转载将是长期连续的,如TOM就转载了新京报两万五千余篇文章,对其内容资源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获得的网络广告收入,也就是非法所得也是无法估量的。

  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象TOM这样的网络媒体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取得转载许可所付出的转载费用是最少的,但是它们都不愿意为此付出。从经济学角度,门户网站总是想采用各种方式来免费取得内容资源,让自己的成本最低。众门户网站齐上Blog服务,又拉名人来写博客造势,实质上也是发现了这是免费合法取得内容资源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门户网站的Blog服务我们不想指责什么。但是对于传统媒体文章的非法转载,昭示着行业的不健康,网络媒体所取得的良好业绩都是不稳定的,一旦加上版权费用,它们的利润就会急剧下降。

  今天,新京报点爆了这颗埋藏在门户网站中的版权“炸弹”,希望能够成为网络版权保护的一个标杆案例。因为与TOM站在法庭对立面的不再是一个弱者——孤立无助的个体版权人,而是一个势均力敌能够将维护版权进行到底的传统媒体强者。这将会对网络产业版权保护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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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2 2006

彩铃竞价 SP为何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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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移动推行的彩铃新政——“彩铃竞价体制”自10月1日起实施一个月以来,直接导致的是广东移动销售渠道的彩铃价格暴跌,免费彩铃大幅增加,而且单个收费彩铃最低只要8分钱,这些让众多SP们叫苦连天。

  表面上看,“彩铃竞价体制”的受益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以往使用彩铃,不仅仅每个月要交纳5元的包月费,而且还要为选定的每首彩铃另外付费,往往在1元以上。如今彩铃的价格大幅下降,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支出就减少了,享受到了实惠,还有大量的免费彩铃存在,消费者是很高兴看到这个局面的。

  众人认为,作为运营商的广东移动也是受益者。的确如此,通过彩铃竞价体制让彩铃降价,与SP销售彩铃的分成收入减少了,但是低价彩铃促使用户的增长,用户所交纳的包月费的增长要远远超过分成收入的减少份额,广州移动笑到了最后。

  这样一来,SP似乎是“彩铃竞价体制”下的唯一受害者。其实并不然,这些都是表面上的东西。深层次地,我们要问“彩铃竞价体制”为什么会让彩铃价格大幅下调呢?竞价的主体是SP,价格的决定者仍然是SP,SP为什么会打价格战自寻死路呢?

  在广东移动的《关于启用彩铃新模式的函》中明确规定:“彩铃网站、IVR、WAP、短信等自有渠道将只销售最低价原则选取的彩铃。SP自由竞价,未成功竞价的彩铃会被设置为不显示,在移动销售渠道中用户无法检索与购买。”这个最低价原则是指:按彩铃歌曲名为关键字,选取彩铃有效期三个月以上,最低价格的版本;相同的最低价有多个版本则选取有效期最长的;最低价与有效期相同则由系统随机选定2个版本。

  该函中特别强调,“SP之间无法查看对方竞价情况。”SP们都不愿意放弃移动的彩铃销售渠道,毕竟这是销售额最大,用户最为信任的销售渠道。因为不了解其它竞争对手的竞价,SP们就纷纷压低竞价,出现了如今最低一首只有8分钱的局面。

  但是问题出来了,彩铃竞价也是按照关键词来竞价,这个关键词就是“彩铃歌曲名”。SP们只有在同一个彩铃歌曲上才会出现压价竞争的局面。也就是可见SP所提供的彩铃歌曲在版权权利上都没有排他性,一首彩铃歌曲会出现在诸多的SP平台上。这样一来,为了进入广东移动的销售渠道,才出现压价竞争的局面。

  SP无法掌握彩铃歌曲的相关版权权利已经让SP的生存出现危机。下游的运营商谋求在增值服务上有所发展,而上游内容服务商也希望能够有更大的收益。SP这个环节会在双方的挤压下逐渐虚化,甚至会被挤出市场。

  彩铃产业的火爆,已经吸引了内容提供商——唱片公司的关注。在传统CD的销售中的一张CD所能获得的版税仅仅相当于一至两首彩铃销售所能够获得的收益。不少唱片公司纷纷投入到彩铃行业,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收入渠道。在广东移动的彩铃网站上也可以看到广东移动首发的彩铃每个售价仍然维持在2元左右。这是广东移动通过与唱片公司的直接合作所获得的首家发行彩铃的权利所带来的。

  彩铃产业属于版权产业,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文化创意产业,没有版权的壁垒,就没有好的市场价格,这是毫无争议的。SP从内容提供商处拿到的彩铃作品,没有任何排他性的制约,只是一种一般授权,必定会沦落到与其他SP在彩铃竞价体制下去“降价争食”的局面。这也是运营商最希望看到的。

  但SP们也未必是死路一条,增强与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或者转身集内容提供商身份于一身,拿到彩铃的独家发行权,任运营商采取何种竞价体制都会无法撼动其市场地位。内容提供商也会愿意与SP增强合作,也不愿意看到市场上仅仅是运营商这一条渠道。SP们应该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从中国移动要做最大的移动增值服务商,推出中国移动M.Music无线音乐俱乐部时就应该着手准备了,广东移动彩铃竞价只是其中一个“小情节”。(本文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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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9 2006

网络内容版权化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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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凯、捷报互动因《无极》视频下载连接侵权将中搜告上法庭在北京开庭。这是继百度MP3提供连接被诉侵权后搜索引擎行业的第二个版权官司,充分表现出传统版权与互联网新技术发展的激烈冲突,而且并将会对互联网行业和网民应用环境形成重大冲击,成为整个互联网行业和网民关注的焦点。中搜COO陈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中搜代表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希望相关机构在制定版权的法律法规时,能够充分考虑互联网新技术和服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网民在浏览视频、MP3等内容的庞大市场需求,在合理解决版权的同时,有效地运用好搜索引擎这个工具,为网民提供更好的内容服务。”网络内容的版权化仅仅靠国家立法就能解决吗?

  今年7月1日,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并实施,成为相关网络侵权案件可参照的法律依据。同时从10月31日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针对通过网络非法提供电影、音乐、软件和教科书下载的侵权执法行动,在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省市地区,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区域性重点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展的第一次集中治理整顿行动,未经授权的网络盗版行为将会成为打击的重点。可以看出,国家正在立法和执法上推进我国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促进版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国家在打击网络盗版的行动中,也注意到了网络产业的特殊性,在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和网络产业的发展上寻找到一种平衡,而不是一味地将版权人的利益扩张,搜索引擎的“避风港”规则就是一例。搜索引擎只要对所链接的侵权作品,尽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盗版《无极》的下载,中搜也是用链接的形式提供的,并不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提供了存储空间,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要在接到中凯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免责。

  此案实际上跟去年开始的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属于同一类型。百度只是提供盗版MP3的搜索链接,并没有提供相关下载服务,而且主观上没有对这些被链接网站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但是去年百度一审败诉,法院以“用户在下载MP3文件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为由,否定了百度所提出的并非提供MP3下载服务只是提供搜索链接的观点”,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目前这个案件二审还没有审结,但是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特点已经让有关部门所认可,权利义务关系也非常明确。对于中搜一案,中搜的重点也是需要证明其搜索服务的中立,只是提供链接服务而已,且主观上没有过错。

  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为搜索引擎提供了“避风港规则”,但是法律风险并没有因此就彻底消灭,中搜旧案索赔就是证明。搜索引擎不仅仅依靠法律给其提供“避风港”,还需要广开思路,采取措施去化解各种潜在的版权纠纷。去年的百度MP3搜索案件发生后,网易停止了MP3搜索服务,而中搜曾率先推出一个按照一分钱一首歌的价格来替网民买单,但实际操作的进程也比较艰难。百度后来的泛音乐联盟也并没有促进自己的音乐下载的正版化,因为百度MP3搜索与此完全平行发展,而且泛音乐联盟的资源有限,用户仍然会大量使用MP3搜索,泛音乐联盟并没有将自己MP3搜索完全正版化,仍然存在大量潜在的版权风险。

  国内搜索引擎的发展在版权上是“冰火两重天”,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尊重和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可另一方面又要迎合广大网民的免费下载MP3等版权作品的习惯,随时都有可能会引发纠纷。如何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下,包括中搜在内的诸多搜索引擎及资源共享站点需要多动动脑筋了,搜索内容的版权化不能单靠法律,还要依靠搜索引擎服务商创设出一套让版权人满意的利益共享机制。(本文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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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8 2006

应当理性看待Q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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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人撰文提出,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并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这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文章中主要提到的腾讯公司也进行了回应,认为她们发行的Q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用于购买该公司的增值服务,本身并无其他交易功能。而且腾讯公司实行的是单向兑换,即Q币不可兑换人民币。

  其实网上虚拟货币的发展势头迅猛,早就应该引起重视。笔者曾经在年初就针对百度在网络支付业务上的大肆扩展分析过包括百度、盛大在内的多家网络服务商意图成为虚拟货币领域的“中央银行”。相比之下,腾讯公司的转型迅速,其成为互联网增值服务商的战略推进,让其虚拟货币——Q币在互联网上更加抢眼。特别是在今年超女活动,在手机投票多次发生波折后,QQ投票成为一种重要的投票方式。超女期间仅淘宝网一天Q币的交易额就超过50万元。


  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再加上网络服务商无节制地发行虚拟货币,确实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这种冲击应该是自虚拟货币产生之时就有。同时虚拟货币大量无节制地发行,让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汇率不稳定,也会造成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贬值。我们确实需要重视网络服务商发行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的冲击及对用户权益的保护。


  但是虚拟货币的发展是网络环境下不可阻挡的趋势。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虚拟货币。应该说,虚拟货币产生的根源是满足用户对网络交易便利性的需求。网络服务商发行虚拟货币的最初目的就是,让人们在互联网上需要购买某种服务,用现金交易或者电子支付都不太方便时,便用网络帐户中的虚拟货币来交易,类似于传统商业企业所发行的“代金券”。跟“代金券”一样,网络服务商发行虚拟货币也具备了商业发行货币的特征,因此才叫做“虚拟货币”。在这种意义上讲,虚拟货币是互联网服务商为了提高交易效率的而设立的一种支付工具。据一些业内人士预计,国内互联网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已经规模初具,而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规制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腾讯也没有必要回避自己所发行的Q币是虚拟货币。


  有消息说,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明年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理性地看待虚拟货币的发展,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解决:


  首先,是否允许虚拟货币跨企业购买网络服务。我国众多网络服务商所发行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和盛大点卡等等不仅仅能够购买自家所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而且能够在互联网上购买到其它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盛大互动娱乐卡还可以用来购买江民杀毒软件下载版等。这样虚拟货币成为了网络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对金融秩序会造成冲击。可以考虑限制虚拟货币跨企业交易,只限制在发行企业所提供的业务范围内,消弱虚拟货币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回归到虚拟货币的解决网络交易便利性上来。


  第二,各家网络服务商虚拟货币都实行的是单向兑换,即虚拟货币不可兑换人民币,但不加禁止地私下交易让虚拟货币也可以兑换成为人民币。比如利用淘宝等C2C平台用户来倒卖Q币,超女期间淘宝网一天Q币的交易额就超过50万元,这样让Q币很容易进入流通领域。我们注意到腾讯公司完全可以在技术上采用捆绑帐户,不允许Q币在玩家手中流转。否则Q币仍然可以在人民币之间自由流转,这样就成为不仅仅是网络社会而且是整个社会的一般等价物,给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虚拟货币让我们感受到购买网络服务的便利性,这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正确引导和规制,是可以在与人民币金融体系中寻找到平衡的,而没有必要刻意地去夸大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本文首发天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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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8 2006

在线叫卖能否战胜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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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邦软件近日巨资打造的软件门户8844.com正式上线,并号称是世界最大的软件门户,而且已经提供了近10万款经过严格审核的正版软件供用户直接下载,使用形式分为免费、试用、租用、购买等等。连邦软件销售正版软件从线下走到线上,孜孜以求地在我国正版软件销售市场上掘金,确实值得叫好。

  但是作为电子商务形式的一种——信息产品的在线销售,连邦软件在网上叫卖正版软件取得成功绝非坦途。信息产品的在线销售,数字音乐产品已经取得了成功,电子图书包括软件也正在跃跃欲试。但是相比之下,连邦花巨资打造的正版软件门户的成功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8844.com的上线正处在我国严厉打击盗版,保护正版的时期,适应了社会使用正版的潮流。在这种趋势下,8844不仅是推动社会使用正版,而且还是借势而上,获得良好的市场发展机会。8848的运作模式能够一定程度改变社会中人们使用正版的习惯和看法。8844通过在线销售,能够改进软件发行销售体系,节约成本。这就会直接带来现有正版软件价格的下降,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正版价格,克服长期以来正版软件高高在上的形象,便于走近用户。同时8844还改进了传统的用户对正版软件的使用形式,不仅仅只有购买,还有试用、租用等等。正版软件销售的模式多样化,也方便了用户对正版软件的选择。

  但是这些还不足以让8844彻底战胜盗版软件。目前8844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有想在正版软件在线销售领域有所作为的商家,更主要的是那些互联网上提供免费下载的网站。诸多的商业软件可以在这些下载网站找到盗版或者破解版。这些盗版下载网站会替代8844,用户在8844上需要付费,即使比传统渠道购买到的软件要便宜,但始终便宜过盗版下载网站,它们是免费的,还会有如此众多的免费下载网站可供选择。即使是8844提供了完善的软件售后服务,但是用户使用盗版的习惯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

  这一点上数字音乐产品在线销售也碰到这个情况,互联网上还有诸多的盗版MP3下载网站,苹果iTunes但是为什么会成功?相比之下,在线音乐销售的低廉——苹果iTunes一首歌才99美分,而且这个价格是一下子把消费者可能会掏15美元去购买一张CD的价格降下来,让消费者有了自由选择的机会。苹果iTunes收费实际上是一种对价格的革命。同时苹果iTunes还有播放器iPod的捆绑促销。这些都是8844没有办法做到的,能够降低价格,但并不能对价格有一个翻天覆地的改变,只是适当。而且软件在所有计算机上的通用,客观上还很有可能被一个用户购买后任意复制,带来盗版流传的加重。8844并不能象iPod一样将软件用户捆绑到自己的网站上来。

  由此可见,8844提倡的一个在线销售正版软件的理念是值得赞许的,同时其中的一些在线正版软件销售模式也是值得推荐的,可是我国整个软件销售的市场环境和用户使用软件的习惯,可能会让8844的成功还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本文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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