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3月 24th, 2006

Mar 24 2006

VoIP,电信运营商的末路狂奔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I T 评论

一边是我国VoIP四地试点4月可出结论,一边是外电报道TOM在线首席执行官王雷雷对外称,中国至少在未来2年内不会批准电脑与传统电话间的付费通话服务。

  信息产业部去年年中就批准,两家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和网通分别在深圳、江西上饶和吉林长春、山东泰安的本地网内进行VoIP的网络电话试验,重点在PC - Phone 方式。如今4月就可得出结论,不免让我们觉得国家VoIP电话管制政策会因此参照而提前做出松动。可是国内目前对网络电话牌照最为期盼的企业——TOM却很失落地透落“中国至少在未来2年内不会批准电脑与传统电话间的付费通话服务”。TOM拥有一家与Skype的合资公司负责中文Skype的推广,因为SkypeOut的业务被禁让这个业务的赢利变得遥遥无期。

  这样看来有点矛盾,信息产业部通过运营商进行的VoIP试验就马上要结束,并且这次试验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不只是一次普通的技术试验,而是包括网络维护与管理、计费财务、商业模式等在内的全面试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要通过这次试验探索网络电话这一新的商业模式,为制定新的监管政策而提供借鉴。结论马上就要出来了,政策制定部门应该很快就能够根据结论调整监管政策。可是照王雷雷的说法,至少两年网络电话牌照不会下来,有点违背常理。

  但是仔细一想,这种做法是顺理成章的。把网络电话管制政策的松动寄希望于去年开始的VoIP电话试验,完全是一厢情愿。信息产业部从VoIP试验一开始就排除了VoIP电话虚拟运营商的参与,选择的只是两家传统电信运营商。尽管此次试验是一次全面的实验,其实它应该被定位是电信运营商如何应对VoIP电话的挑战。电信运营商通过VoIP试验,探索出网络维护与管理、计费财务以及商业运营模式等的经验。

  如果要说是整体上研究网络电话这一新的商业模式,那在试验的时候应该吸呐虚拟运营商参与。比如允许TOM在个别城市开展SkypeOut业务,将这种试验的结果与电信、网通的试验结果进行对比,就更有参考价值,帮助信息产业部门制定出更科学更适合市场需要的VoIP监管政策来。

  所以在以保护电信运营商对语音通信业务的垄断为目的的试验结束之后,随之而来的不是政策的即时松动,而是如何设计出开放VoIP业务又不能让电信运营商失掉大部分市场的监管政策来。如今试验就要结束了,信息产业部两年之内不会发放网络电话牌照,就是在通过两年的严格限制进入,给电信运营商的过渡期。让电信运营商在两年内积极调整,发展VoIP业务,抢占市场,从而在政策开放之后能够应对那些虚拟运营商的冲击。

  曾经原吉通、网通以IP电话为切入点,占领了全国70%的IP电话业务,可是在原中国电信觉醒之后,发力半年就拿回了全国大半的市场。这主要是传统IP电话仍然是Phone- Phone,而原中国电信把持着“最后一公里”,在市场落后的情况下,借助对固话业务的垄断,随时可以把市场夺回来。而在宽带VoIP电话的运营,主要是PC—Phone的业务,只要政策开放,电信运营商不能对VoIP进行屏蔽,那么电信运营商与众多的网络电话虚拟运营商都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加之不少网络电话虚拟运营商已经私下运营多年,有不少的市场份额,业务只要一公开化,随时就可能井喷。而电信运营商是不可能靠对网络的把持来夺回市场份额。

  VoIP一旦放开,对传统电信运营商的语音通信业务造成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国家主管部门必须给予电信运营商经营VoIP业务的保护期——两年。只是不知道这两年的时间够不够,在政策松动之前,电信运营商能够有一个成熟的经营VoIP业务的商业模式,占据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本文首发IT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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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4 2006

网游实名制 我们在“大材小用”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向社会透露,正在讨论中的《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将于6月前出台。这套网络游戏实名制系统将包括注册、查询和认证等三个子系统,将会与网游防沉迷系统配合使用,共同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

  可是此消息一出,社会上议论纷纷。不少人认为这个网络游戏实名制“好看不好用”,难以贯彻实施,最后可能仍然流于形式。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网游实名制的困境

  诚然,众人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网游实名制是否能够贯彻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确实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跟任何实名制一样,在注册时的身份认证变得非常关键,是保证网络实名制落实的基础。如果在注册时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容易使用伪造的或者他人信息,那就使得其后的查询变得没有意义。

  但是我们注意到了,这套网络游戏实名制比不久前泉州实施的手机实名制管制的严格性在于增加了一个“认证系统”,以不至于任何假证都可以注册网游。网游实名制系统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系在一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假身份信息。可是对于那些盗用他们身份信息的行为就难以防范了,因为网络的认证是以ID号即身份证号来识别的,而无法辨别是否是本人。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网游实名制的精华在于第二个系统,即“面向社会的查询系统”,让家长可查询到孩子在玩哪些游戏及在线情况。前面注册系统中如果采用假的身份信息,就必然带来连锁反应,这个查询系统也就无法发挥效用。其实这个查询系统最大的问题在于,网络游戏参与人所有的信息都放在服务器内供社会查询,必然会带来隐私保护问题。家长有权利查询的只是自己孩子的有关信息,对他人信息是无权知晓的,但是查询系统肯定是无法与家长与孩子之间建立联系,旁人的信息也能轻松查询,这就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网游实名制,“大材小用”

  这样看来,这个网游实名制的实施出发点不错,可是到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收效还有一些问题要解决。其实我们有必要跳出“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个圈圈,更广泛地观察网游实名制的作用,这样可能就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自觉遵守。

  我们在讨论网络实名制的时候,经常会把韩国当作例子来对比,表明网游实名制的实施能够带来良好的效果。韩国的网游实名制已经实行多年,公众都比较支持无论是普通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游戏玩家大多采用了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进行各类帐号注册活动。去年韩国更是在全境内实施网络实名制,按照官方的说法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但是我们国家网游实名制从一开始的出发点就与韩国是不同的,主要是以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为出发点的。

  去年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谈到采取“实名游戏制度”就明确了其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主要手段,“不仅要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游戏时间,还要采取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录PK练级类游戏”。因此寇晓伟副司长就表示网游实名制要与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配合推广实施。

  建立网游实名制仅仅是为了防范未成年人沉迷,成本会过高,社会普通成年人也就不太重视,往往认为只是有小孩的家长的事情。那么我们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所建立起来的网游实名制用在防范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上,可能因为某一个细节就致使其名存实亡,无法发挥其功效。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网络游戏实名制在打击外挂、保护个人财产等方面的作用,这样网游实名制的实施就会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利益进行更全面保护。这种作用的发挥才能让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更容易接受它,自动遵守并采取实名制,将其推广开来。所以这个意义上说,网游实名制是对网游产业的一种促进,并非阻碍。(本文首发搜狐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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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4 2006

搜狐遭诉 博客版权“默示许可”如何?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IT业内人称“最勤奋的男博客”Keso拒绝了炒作,停止了与和讯网的广告;而自称“最勤奋的女博客”秦涛却开始了炒作,以版权的名义将搜狐告上了法庭,不少网站表示了浓厚的兴趣。秦涛选择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自己的Blog上透露已经正式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搜狐,并已经立案。

  此案缘起搜狐2005年8月9日发布的《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2006年2月制作的《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专题部分内容取自其博客内容,但搜狐都没有和她联系过,而秦涛在Blog上声明严格限制转载,必须事先取其许可。

  说实话,在昨天之前,女博客秦涛在新浪上开的名为“鼋渚春涛的BLOG”我去过唯一的一次,是在阅读Keso的日志的时候链接顺便到访的。但是昨天开始,“秦涛”这个名字让我印象深刻。这个自称是最勤奋的女博客事先并没有吸引我们太多的注意,知名度要比最勤奋的男博客Keso相差甚远。如今通过对搜狐的起诉,必将让自己的声名远播,是她再勤奋写上几十篇乃至上百篇所不能达到的宣传效果。并且诉求10万元的侵犯著作权赔偿更能体现秦涛的炒作之愿望,这样一般的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也就是几千元而已。

  尽管秦涛诉搜狐的炒作成分很重,但是我们不得不佩服秦涛女士把握素材的能力。放在3·15发布,又是最热门的博客诉讼题材,想不红都不行。从南京大学副教授起诉中国博客网到知名博客沈阳诉年轻博客秦尘与博客网,纠纷都发生在日志的名誉侵权问题上。而秦涛的诉讼案第一次将博客的版权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面前了。这个问题早就从Blog产生第一天就随之产生,只不过是博客没有太在意而较真而已。

  这个案件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秦涛似乎胜诉在握。搜狐就是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对方是事先声明了严格限制转载的。但是有些问题和细节值得去考虑。

  对博客中的文章版权问题该如何保护。著作权法中有一种“默示许可”制度,也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主要含义是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这种制度在网络版权保护中有很大一块市场,因为互联网的特性,不能对某些作品像传统作品一样保护。国内外一般把在BBS上发表文章的行为视为“默示许可”,但对于Blog上发表的文章的版权如何来认定,几乎没有涉及。但Blog与BBS有不少类似之处,保持着开放与互动,甚至也有人认为Blog与BBS其实没有什么二样。从BBS的准确定义——“电子公告服务”来说,Blog就是BBS的一种。因此,有必要将在Blog上发表文章的行为视为一种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否则就不能更好地解释众多BSP将其平台上的博客文章无偿地拿来使用,换取流量,从而带来收益的现象了。

  而且,我们注意到从国外到国内博客都自发地采用“创作共用协议”,并且让其几乎成为博客版权的代名词。这种作法为法律明确规定Blog文章为“默示许可”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博客愿意接受其它人署名、非商业用途地使用其作品。

  可是秦涛女士的两个Blog上都采用声明形式严格限制转载,这的确少见。在秦涛女士的博客网专栏上写道,“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qt999#sina.com 更多文章 http://blog.sina.com.cn/m/qintao ;http://blog.hexun.com/tina/default.html”;而新浪Blog则有个“一点声明:本博客版权均为本人所有,除新浪及三联生活周刊外,其余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获取授权”。尽管有这两个声明,但是我们对声明发布的时间表示质疑。秦涛有没有版权意识,让自己从一开始就采取这种许可方式来使用自己的版权,确实值得怀疑。

  这两个声明完全有因为诉讼,专门制作之嫌。从博客网到新浪到和讯,秦涛都有这样的声明,完全相同,《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此篇文章发布在去年的8月初,发表之时有没有这项声明,确实很难说。此时让搜狐来举证证明其没有相关转载声明就困难了,这就是秦涛女士的高明之处。

  博客版权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成就了这场诉讼。不仅仅是博客著作权问题,更广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都迫切地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行政法规,对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明确解释并加以保障实施。秦涛女士的第一篇文章《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文章出现在博客网科技频道(http://tech.bokee.com/51/2005-08-09/380919.html)竟然注明“原始出处: 搜狐IT”。这实在太可笑,秦涛自己宣称自己首发博客网,可博客网却认定原始出处是搜狐IT。这恰恰是现实网络著作权的真实现状。(本文首发IT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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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4 2006

运营商抗黄任务还很艰巨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近日包括占有北京网络接入市场80%份额的中国网通在内的11家网络运营商签下了《北京互联网宽带接入企业服务承诺》,组建了一个统一的“过滤”信息库,联手抵抗黄毒的蔓延。通过网络接入服务运营商来从源头堵住黄毒,确实是个好举措。建立了一个统一的“过滤”信息库,可以把各自收集到的非法网站目录统一进行屏蔽,整个北京城也就无法再访问该网站,净化了网络环境。

  运营商在过滤非法网络内容,打击非法网站的时候,还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运营成本,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发挥出大的功效。于是下面这两组关系的博弈就必须处理好:

  首先,运营商过滤非法网络内容,屏蔽的对象是单个网页还是整个网站?

  如果以网页作为过滤的对象的话,所带给运营商的工作量就非常大。运营商的两套方案中第一种靠人工24小时“盯梢”检查非法网站是不太可能胜任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效果还不一定好。那就必须大量地借助“智能软件”,而智能软件相比人工“盯梢”进行过滤所带来的新问题下文再分析。

  如果是以整个网站为屏蔽对象的话,在一个正规网站中因为某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页或者多页的非法信息,那可就由此带来枉杀的情况。诸如一个正规网站的论坛有人上传黄色信息而遭到封杀,或者一个博客网站的用户大量上载一些黄色图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不能因为个别用户的行为而认定整个网站是黄色网站。因此,相对而言,过滤非法内容应选择以网页过滤为主,碰到整站是非法的再过滤整站,而不能因为少数的几张刊登有非法信息的网页而屏蔽了整个网站。

  其次,两种过滤手段——人工“盯梢”与智能软件之间的使用比例问题。

  有关专家说了,“过滤有敏感词汇的网站从技术上不难实现”,在技术能够轻松实现的情况下采用技术过滤,这是毫不犹豫的,这会节约大量的成本。但问题是哪些是敏感词汇,“美女裸照”、“色情脱衣”等就一定是敏感词汇吗?出现的网页就一定会被过滤掉吗?那要看语境和整篇文章的内容,象一篇关于网络扫黄的新闻报道必然会出现“色情脱衣”之类的字眼,还包括本文也已经多次出现,在智能软件下会不会过滤掉呢?同样的一篇内容健康的小说也可能会出现此类词汇。目前黄色信息更多的是流动的画面和图片,有关专家介绍国外已经有了相关技术。但一样会出现黄色信息认定的问题,什么样的图片与视频属于黄色的呢?诸如笔者在Gougou.com中发现订阅数排在前面的一个Blog,是以所谓的“美腿”照片来招揽访问者,其中也充满了挑逗,但是依据通常黄色的 “露点”之说,就被排除在黄色之外,这可谓是打法律的擦边球。

  人工“盯梢”相对来说,就能让运营商对非法信息的判断有了裁量权,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非法信息。但是大量地使用人工“盯梢”必然带来运营商投入成本的增加,更何况互联网信息的海量,这样的“土办法”确实不能多用。

  运营商过滤非法网络内容确实能够堵住这些黄毒信息的源头,一定要处理好智能软件的技术问题,同时不能完全抛弃人工“盯梢”,给黄毒信息以正确的判断与处理。千万不要搞得动不动“网页就无法显示”,将互联网的海量信息错误地挡在了用户的门外。所以这样看来,运营商抗黄的任务还很艰巨,还需要智能技术进一步的提高与发展。 (首发天极China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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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4 2006

电子商务欺诈问题的法律应对办法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又是一年3.15来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消费者投诉的黑榜中,网络购物开始接连攀升。网络购物中遭遇欺诈的行为比比皆是,不仅仅是普通的消费者在B2C和C2C网站交易上当受骗,即使是企业在B2B的交易平台上也一样遭遇过骗局。如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对电子商务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对消费者乃至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是一种打击;同样更不利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普及与发展。尽管从《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到《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都能够有助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的减少,保护相关人的权益。但是有关网络欺诈的事件仍然一而再再二三的发生,说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加强。为了更好地防范网络欺诈的发生,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1、制定适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准则。

  应该从保证消费者购物及企业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条件。在传统的公司及企业成立条件基础上,增加注册资金数量,增加特别审批前置程序,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说,严格条件下注册的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更可靠,交易就相对安全。对于C2C平台下的个人卖家就需要要求平台经营者加强监管,实行实名注册,严格核实。

  国家应该对于这些合法成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建立数据库,要求这些经营者在网站显要位置予以公布自己的相关批准证号,链接到数据库查询,方便买家查询,从而明确对方身份,减少欺诈。去年九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规定“凡是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办理备案的,免费办理备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用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来代替社会组织进行信用评价,更令交易方信任。

  2、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实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B2B、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给用户提供了诸多的信用安全保证制度,诸如先行赔付制度。但是欺诈事件的滋生,交易平台却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逃避法律责任。先行赔付制度尽管能够给权益受害人的利益保障带来一定方便,但因为各商家规定的不同,从而造成程序繁琐,消费者及企业的相关权益没有及时得到保障。确实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让相关消费者与企业减少对交易相对人的信用考评,同时又能严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其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减少欺诈事件的发生。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加网络相关内容,将电子商务纳入到法律监管领域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一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因为网络的特性,这些一般规定对网络上的欺诈事件束手无策。欺诈的发生是一系列行为导致的,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而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针对从虚假广告到消费者隐私权等方面都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移植国外先进立法,明确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广告的监管等等内容,从而减少网络欺诈的发生。(首发I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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