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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0 2005

如何免费获得1.5万元的吉祥手机号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手机高额选号费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了,由于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国家有关部门早已经发文禁止收取选号费。可是在北京市场上普通手机号码销售仍然要收取几十元的选号费,而那些所谓的吉利号码的价码就更高,甚至高达万元。

  在销售商看来,消费者多花钱去选 择吉利号码,是一个双方合意的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国家也不能干涉太多。消费者追求吉利的心态作崇,客观上也愿意多掏这笔选号费。因此消费者对“名亡实存”的选号费就很少投诉,默许了选号费的存在。

  可是,手机号码销售商当心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的原因,小心号码卖出去了,选号费也要掏出来,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久前,上海发生的我国第一起消费者状告销售商擅自收取手机选号费的案件有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选号费的合同部分无效,销售商要退还500元的选号费。因为移动通信网络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码号资源占用费应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以2003年年初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作为依据。依照这个办法的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这个案例就为我们设计了一条免费获得吉祥号码的道路。先掏选号费把吉利号码买下,然后在通过法院诉讼把掏出的选号费索回。只要不嫌诉讼麻烦,完全可以尝试。

  其实在花选号费购买吉利号码的时候,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缔结的一个买卖合同,并无任何缺陷。选号费完全是由市场经济产生,事先也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接受的情况下才会来购买。可就是这样一个合同,法院为什么会推翻其中一部分呢?这就是法律上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尽管合同内容是双方的合意而产生,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无效。而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作为政府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选号费可能是双方都你情而愿,但是在法庭上,吉利号码就会跟普通号码一样,是一个号码资源而已,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价值,选号费肯定要是要退的。手机号码的销售商就就要当心了。

  不过这里我们对法院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来判决选号费的收取不合法有一点质疑。那就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主体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电信业务都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今天向消费者收取选号费的并不是中国移动、联通等移动通信服务商,而是众多大大小小的相关业务代理商甚至是一些普通的商家,象报刊亭、百货店等等。它们根本就不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说《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并没有约束到它们。可是上海这家法院就很简单地理解成只要经营与电信沾边的业务就是电信业务经营者。

  更进一步讲,这些移动号码销售商所收取的选号费的性质与当初移动、联通等向消费者收取的选号费并不同,而是码号资源经过第二次转让所发生的一种升值。而且号码销售商已经完全合法的从移动、联通处获得了码号资源,再来进行定价也是市场经济的表现。

  选号费的客观存在就是市场的表现,不要说1.5万元的手机号码,15万元的都会再次发生。不过这些手机号码销售商要当心了,小心这种经营的法律风险。十之九的人花了钱无所谓,而且还是身份的“象征”,可只要碰到一个“刁民”,拿了你的吉利号码还要逼你把选号费“吐出来”,那就有可能“人财两空”了。
(本文首发搜狐IT,相关链接:http://it.sohu.com/20051129/n2408220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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