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8 2005
门户新闻何处去?
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在内容方面的服务竞争不断升级,其中包括新闻服务,可是一直苦于没有新闻采编权,靠打法律擦边球,做一点点原创,绝大部分靠转载,特点不够突出。如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取代了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不是门户网站久渴逢甘露,从此就可以放手一搏呢?
管制范围越来越广
相比《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只是很简要地表述调整的是“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的调整范围越来越明确具体,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由此,可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制越来越广,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评论”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之列。原创是网络媒体的必然趋势,一直以来,由于政策的限制,门户网站没有新闻采编权,做原创只有打法律擦边球,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评论”。因为评论并不等同于新闻报道,是在新闻基础上的再加工,并且《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评论也属于调整范围。可是如今,门户网站在评论内容的建设又要重新布局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明确把“评论”放在了它所调整的“新闻信息”中。
其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了时政BBS和短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把其所调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狭义的“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扩充到包括“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这样一来,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获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资格的,开展时政类电子公告还必须获得互联网新闻服务资格,难度更大。
门户获得新闻采编权在松动
尽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门户网站可以直接申请获得新闻采编权,但通过其规定,可以看出这方面在松动,门户可以曲线获得新闻采编权,比起《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强得多。
首先,明确允许新闻单位设立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网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相比而言,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突破,但比《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得更加明确细致。
其次,允许非新闻单位参股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洗脱自己的身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这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如果与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拥有股权低于49%的话,就可以把这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身份变成“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而可以获得刊登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权利。换句话,门户找个传统媒体为依托可以化解这个难题,况且这个传统媒体的要求条件也不高。
再次,新闻单位已经没有级别限制。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三十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这比《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所认定可以开设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新闻单位条件要低得多,因为《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是“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这样一来,不少门户网站特别是一些垂直门户网站可以很轻松地找一家传统媒体做依托,化解长期所困绕的新闻采编权的难题。
[color=Red](本文首发天极Chinabyte,相关链接见:http://column.chinabyte.com/ccclub/367/2137367.shtml?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