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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4 2005

技术扼制有害短信的困境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垃圾信息早已从互联网蔓延到了手机,在互联网上有“垃圾邮件”,而手机短信因为成本低、目标更直接,现在更受人青睐,“垃圾短信”应运而生。而其中贩卖枪支、假证、中奖、走私物品、假发票假币、毒品假药、窃听雇凶等的有害短信息更是充斥其中。相比较其它垃圾短信,这些有害短信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有害短信之猖獗,不少用户已经深受其害,不仅用户的财产因诈骗而损失,而且整个社会治安受到危害。如何打击和治理有害短信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与垃圾邮件一样,有害短信的防治同样也有技术和立法两种途径。业内人士在从技术上消灭有害短信充满了信心,并且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建议,总结起来无外乎三种:“限制发送短信数量”、“关键词屏蔽和过滤”以及“购买手机卡‘实名制’”等等。但是,光有技术上的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这三种技术手段都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上双管其下,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有害短信。

短信数量的限制不利于产业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短信业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短信收入对于移动通讯运营商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收入。2004年,中移动的短信收入达到164亿元,仅在大年初一就有17亿元的短信营业收入。不少SP们也是依靠短信而生存,象中国的互联网门户不少是前几年抓住了短信这个救命稻草才走出困境。就连湖南卫视刚刚结束的“超级女声”节目今年就带来短信收入3000万元。如果为了防范有害短信,对短信流量进行控制的话,势必会对这个产业产生负面影响。。

短信数量过多,会滋生大量的有害信息。但是对短信的管制不能够象垃圾邮件一样限制群发。电子邮件所产生的收入不是流量带来的,而且还有不少的免费邮箱,限制群发并不损害邮箱服务商的商业利益。而短信是靠流量来收费,数量越多,所产生的收入就越多。如果对短信的数量进行限制,势必让这一部分的收入减少。

我们不能因为短信中滋生有害短信,而牺牲这个产业。大规模的限制数量,让短信总量减少,有害短信当然会减少。在2004年短信市场就已经开始萎缩,短信发送量有小幅上升,而SP们短信业务收入同比将下降53.5%,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方面就是由于国家出台规范管理短信经营的一系列措施,打击和封堵了垃圾短信。这就出现了一管即死的状况,通信运营商如果限制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的数量,不仅自己的收入下降,而且不少SP们会关门。

关键词屏蔽和过滤可能会落空

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屏蔽词库,发现内容有问题的短信,系统就向工作人员报警,工作人员人工查询确认是有害短信后予以屏蔽。这也是关键词的屏蔽与过滤,比如可以设置办证、枪支等等关键词。这可能是技术的高明之处。

在2001年曾有报道反映QQ藏污纳垢,诸如“坐台小姐”、“妓女”等用户名,随便一搜就一大片。后来QQ也采取了关键词屏蔽,将一些不雅的用户名屏蔽掉。但短信不比QQ,短信属于关于的通信范畴,因此就有人认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过滤和拦截垃圾短信有违法之嫌。

对用户发送的短信由机器进行自动的监测,并没有任何人窥探出其内容,不应该认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而且相对于有害短信的发送者,接收者的通信自由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在没有取得短信的接收者的同意,向其手机上发送有害短信,我们不说短信内容的合法性,就已经侵犯了他的通信自由权。

但是,这种技术上的关键词屏蔽和过滤很容易被绕过。这些有害短信的发送者形成了一套行规,用一些词语来替代这些关键词,那这个“马其顿防线”就被绕过了。

手机实名制的落实关键还在接收者

某些地方公安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为了能够遏制垃圾短信,迅速查处短信犯罪,要求移动通信用户进行实名登记。据报道,从9月1日起上海实行手机实名制。上海新申请的手机用户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以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老用户要在三个月内进行补登记。还有不少省份有计划效仿这一做法。

实名制这样做法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明确短信发送者的真实身份,让公安机关更容易抓获相关违法犯罪人。但问题的关键是,接收到有害短信的用户有多少会去追究?当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直接损害的时候,大家总是一删了之,根本不会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没有相关的证据去立案侦查案件,那有害短信的发送者仍然逃之夭妖,这实际上让手机实名制的意图落空了。

那就需要发动广大的手机用户参与到打击有害短信的行动中来,用法律来刺激和鼓励他们。对有害短信的发送者不光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法律中设计有害短信发送者的民事责任。鼓励接收者对有害短信的发送者予以赔偿,势必会激发广大短信接收者参与的积极性。
(本文首发IT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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