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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1 2005

以行业之力 推动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每年的互联网大会,反垃圾邮件都是一个热点。去年互联网大会上,eBay、AOL时代华纳、微软、雅虎四家国际巨头公司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呼吁政府、用户、行业、邮件服务提供商展开合作,还互联网一片晴空。同时还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试行规范》,当时就有中国移动、新浪、搜狐、腾讯、263、TOM等14家企业签字加入。

  转眼一年过去了,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反垃圾邮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垃圾邮件的数量在下降。据中国反垃圾邮件中心的调查显示,2004年8月到2005年4月期间,中国的垃圾邮件比例和垃圾邮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垃圾邮件比例由65.72%下降到60.87%,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数量由每周27.8封下降到16.8封。

  垃圾邮件数量的下降,说明我国反垃圾邮件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今年垃圾邮件的下降主要来源于厂商对反垃圾邮件的重视,也就是反垃圾邮件还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没有建立一个技术、法律双管其下的管制局面。我国在反垃圾邮件的立法上还很缺失。

  在去年的互联网大会上,有关人士曾经透露,信产部防治垃圾邮件,正在加快制定《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法规。可是一年过去了,仅仅有《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对垃圾邮件直接管制的《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还没有出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还停留在行业规范扮演主角的阶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还很少。

  我们惊喜地发现,几天前十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发送垃圾邮件进入行政处罚范畴。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次审议中,“用电子邮件干扰他人生活要处罚的规定是否需恢复”成为十大热点之一。不少的常委们也深受垃圾邮件之害,在新草案将“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一条中将其中的“电子邮件”删掉之后,议论纷纷。在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把信件、电话等等都删掉,实际上就是用了更抽象的概念,含概了所有途径,只要“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包括电子邮件。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短短的一句条文还不能够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花解所有的垃圾邮件问题。反垃圾邮件需要更加完善地立法,互联网大会应该借助行业的力量,在推动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发搜狐IT,相关链接见:http://it.sohu.com/20050901/n240324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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