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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05 2002

面对垃圾邮件 中国法律要敢于说不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去年“五一”期间由于中美黑客大战,过多的使用长沙信息港的邮件地址发出垃圾邮件攻击美国网站,致使长沙信息港的电子邮件被国外一节点屏蔽,电子邮件“出国难”。这起事件的祸根是垃圾邮件。

由于借助中国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的垃圾邮件越来越多,近日几家媒体都披露了我国电子邮件被国外上万家网站封杀,更有甚者发出了“互联网分裂”的担忧。垃圾邮件(Spam)即批量发送的未征得收信人同意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和ISP所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困扰。国外上万家网站封杀中国电子邮件的直接原因就是垃圾邮件过多。有关方面认为发送垃圾邮件更多的是出自美国人之手,美国有关垃圾邮件发送者利用中国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是由于ISP的技术原因,另一个就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管制过松。我们姑且不论中国电子邮件会不会被国外服务器全面封杀,垃圾邮件过多这一现状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管制垃圾邮件迫切需要立法。

一、我国对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现状

与国外对垃圾邮件的立法现状相比,我国明显滞后,目前没有出台专门管制垃圾邮件的法律。与此相关的仅仅有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和中国电信在2000年8月出台的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对于后者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它的实施仅仅对接受其服务的用户有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前者是一个地方性法规,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对于利用众多的不在北京市的邮件服务器发送电子邮件起不到约束作用。在北京市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规定了“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实际操作性差,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仅仅是工商企业,而对大量的普通网民不起约束作用。

二、现行制裁垃圾邮件的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管制垃圾邮件的法律,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一样可以找到制裁垃圾邮件的法律依据。前面讲的北京市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是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上对此有着规定,《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电子邮件在今天已经好不犹豫的被认定为属于通信,其自由和秘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垃圾邮件未经电子邮件用户同意,强迫其接受邮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

这仅仅是宪法的一个基本权利,实践中的操作性一样很差。打击垃圾邮件急盼着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

三、制定管制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的几点思考

第一,在禁止垃圾邮件的同时,要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在近来的CNNIC的调查中也表明有一些认为电子邮件广告能够吸引其注意力。我们在禁止垃圾邮件的同时,要尊重用户的意愿,如果消费者自愿接受邮件广告的话,应该认为是可以的,这种权利应该保障,否则也会侵犯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在美国所发生的几起有关垃圾邮件的案例中,法官对垃圾邮件颁发了禁制令,同时也附带了条件:必须让想收到电子广告信的消费者依然有权收到广告信。

第二,明确ISP的责任。这在互联网的法律管制中表现得很明显,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致使单个网民的身份很难确定,即使确定由于地域的原因,其责任一样很难追究,管制ISP堵住其“源头”比较合适。在美国华盛顿州有关垃圾邮件立法中就规定对于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如使用误导标题,提供错误路径或发信源头等),ISP明知或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的,也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并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ISP的管制来督促ISP履行义务,在技术上提高防范。

第三,规定合理的赔偿制度。对发送垃圾邮件者不仅要规定其所可能负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还要规定一些简单具体可行的民事责任。在美国华盛顿州有关垃圾邮件立法中就规定收件人对违法电子邮件可以请求5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ISP可以向寄件人请求10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否则,有着良好的法律规定,但没有可行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加以保障,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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