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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5 2001

重振网络购物信心的法律对策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eNews专稿】MY8848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让我们对作为中国B2C电子商务的先锋MY8848的倒下的原因要进行深思,思考中国电子商务B2C的出路在哪里;同时我们还是要站在消费者的一边,探索一套防范和降低网络购物风险的机制。毕竟网络购物价款的支付和收货不可能象传统零售一样,中间存在时间差。所带来消费者在传统零售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网络购物也一样存在,如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相比之下,网络购物的风险更大,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多,诸如收钱不发货。连中国B2C电子商务的旗舰MY8848都轰然塌下,其他的大大小小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关门走人的风险一样存在。如何防范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把消费者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呢?其实这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须解决的瓶颈之一。

  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了MY8848的倒下,其在沉寂了两个多月后,又站起来开始返还消费者的购物款。消费者总算逃过一“劫”。可是这样的幸运是不是消费者始终能够碰上呢?在互联网上决大多数还是小型的网络商店,毕竟象MY8848这样的大型网络超市还是少数。这样的网络商店说关门就关门,消费者一旦支付了购物款后没有发货,还有购物后的售后服务如何保障?这样的网络商店不可能象MY8848那样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了。消费者就不会这么“幸运”了。

  这关键需要法律的规范。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于可能涉及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我们只能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保护法》中去寻找法律规定,引伸到电子商务中来处理。但由于网络的特性,使得这些法律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前束手无策,我们急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要求之一。针对目前B2C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严格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高风险角度出发,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条件要要求严格,至少比传统零售企业要高。诸如企业的资本条件相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没几家赢利,这已经是公开的事情,如果选择普通零售企业的资本条件,这样相对的破产风险更大,对消费者来说购物的风险更大。还可以在其他方面加以限制。

  近日,当当书店提出呼吁建立的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就是一个很不错的建议。就是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按公司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基金,由政府部门监管,用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对消费者进行的赔付,监督电子商务公司依《消法》履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样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项基金,可以以销售额为标准确立可能因销售所带来的赔付的大致范围,但这个比例不能太大,否则就会客观上造成企业的现金流减少,使本不景气的中国B2C电子商务更加捉襟见肘。
  其二,要便利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律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成本过高。如消费者需要维护的利益价值200元,可是为了得到这200元,却花费了300元。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这也说明了在消费者与卖家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弱者。

  在日常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卖家是谁,这是第一步。五花八门的网上购物,使得连卖家是谁都无法明确。在原来的MY8848上有网上超市和网上商城之分,在新浪、网易和搜狐三大门户网站上都有商城,但是消费者如果与之发生了纠纷,赔付恐怕MY8848、新浪、网易却不一定干。其实区分是很简单的,MY8848的超市和搜狐的商城都是直接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的购买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方。而新浪、网易和MY8848的商城就好比是一个市场,将门面出租给各家小“业主”,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的是各家小“业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如果在新浪、网易等商城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引发纠纷,应该是租赁“柜台”的经营者来赔付。但是普通的消费者因是在新浪、网易上买的,会直接找新浪、网易。新浪、网易仅仅承担帮助消费者索赔的责任。如果从保障电子商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应该建立起一种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先由新浪、网易等商城的经营者来赔付,再由新浪、网易等找直接经营者赔付。这样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信心。

  从这里我们还看出,应该规范电子商务网站的名称,象搜狐的网上商城应改为超市,这样可以让消费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名称上了解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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