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8月, 2001

Aug 13 2001

松下手机将我国台湾省称为"中华民国"的法律思考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一年前,在雅虎网站的有关用户身份确认国家一栏中,将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与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并列,侵犯了我国国家主权,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而今天类似的事件再一次发生,据报道,松下手机竟然在手机设置中把我国台湾省称为“ROC”(Republic Of China,英文“中华民国”的缩写)。松下目前在中国大陆销售的GD50、GD90、GD92、GD93等全部存在这个问题。松下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我国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并且于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所不容。

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容侵犯

中华民国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我国1912年至1949年的政府。1949年中国革命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替了“中华民国”,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在国际法上产生了政府的承认和继承的法律后果。当时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

由于历史(内战)的原因,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处于分离状态。但是中国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世界各国在和我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时,都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毫不例外。日本近几年来在中日关系上时有摩擦,但始终还是坚持一个中国的态度。

少数台独分子一直宣称台湾是“中华民国”,搞“两国论”,阴谋把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而松下的这一做法,实际上就是公开宣称了“两国论”。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提并论,承认台湾为所谓的“中华民国”,支持了台独,与台湾当局有些人的嘴脸毫无二样。我们必须要旗帜鲜明的反对。

这个事件出现的原因

松下作为一个国际性大企业,其也有不少业务在我国大陆,对我国的祖国统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对非常熟悉,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现象?

无外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过失,据悉松下给我们的解释就是这种,这里的软件都是直接从英国拷贝的软件,并且因为是英文没有太注意,这样的手机就销售到市场了,对于松下这么大的企业,技术人员在研发过程中不会连这一点都没有注意到,可能性不大;另外一种是故意,就是明知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仍然制造这种手机。作为松下公司,肯定不会直接把这种手机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极有可能是,松下公司自1971年以来,在今年的第二季度首次出现了超过200亿日圆的巨额亏损,其中移动电话业务今年也普遍出现委缩。尽管亏损受到了国际和日本国内经济环境影响,但其主要原因在于不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松下妄图以宣称“两国论”,支持台独的做法来取悦台湾消费者,占领更多的台湾市场,挽救自己的颓势。可惜,台湾同胞决大多数同样向往祖国统一,松下的做法一样会遭到唾弃,不仅挽救不了其的衰退,并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失去人心。由于疏忽,本销往台湾地区的手机,流向了大陆市场。为什么这个事件在其他地区没有见到报道呢?就证明了这一点的可能性极大。

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松下公司已经实施了这种宣扬“两国论”的行为,对国家和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过失或故意只是在处罚上有所不同。并且这里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其实并不重要。因为松下公司所要面对的是下文所要分析的,对于我国国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对于消费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民事责任有很多不是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行政责任属于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因此一般不深究其主观因素。

松下在国内市场销售手机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目前,松下的这些手机出现在我国国内市场,应该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予以重罚。

松下在我国销售手机,和中国企业一样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且这一部分手机说不定是由松下在我国的合资企业——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有关台湾问题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都必须遵守。松下销售宣称“两国论”的手机,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加以制止,并予以相应处罚。改革的前提是维护国家主权,对于侵犯我国国家主权的外资企业,予以重罚,我们宁愿不要其投资,也必须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同时,松下销售宣称“两国论”的手机,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我国消费者的权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作为公民,其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全体公民的责任和心愿,是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松下销售这类手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松下已经公开道歉,把未出厂的已经完全修改、说明书全部销毁,对于已经销售的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据报道,松下的这类宣称“两国论”的手机在我国也销售了不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松下销售手机的行为除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等几个条件之外,还必须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松下销售的手机中包含有关侵犯我国国家主权的内容,这个民事行为是不合法的,不成立的。并且从一开始就归于无效,我国购买松下手机的消费者可以依法撤销。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了这类松下手机,可以依法要求松下退货。并且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消费者自己的人格尊严,可以组织集团诉讼要求松下赔偿精神损失。

最后要提一点的是,96年天津光荣公司生产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游戏《提督的决断》,在这家公司工作的3名中国雇员为此愤而辞职,引发了国内的关注。而作为生产手机的松下在国内的合资企业——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的中国员工,在这个事件在南京暴光之前,为什么没有一点反应呢?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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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08 2001

法律解析新浪邮箱缩水事件

Published by 张樊 under 法律评论

263、21cn、163.net的收费邮箱并没有引来太大的争议,而近日新浪推出了收费邮箱,却引起了网民的极大争议。争议的主要不在于收费,而在于新浪在推出收费邮箱的同时,把免费邮箱从50M缩减到5M。

新浪免费邮箱一直以来是以其容量大而著称的,不少用户对新浪压缩邮箱容量的这一作法表示愤慨。成都一位杨姓网民声称要状告新浪网的这一单方面违约的欺骗行为。杨先生认为,免费邮箱也应视为一种财产,用户一旦注册获得了免费邮箱,就应被视为新浪对用户的一种赠与。现在新浪擅自将50兆免费邮箱缩减至5兆,是对赠与的单方面撤销,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虚拟的邮箱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有形财产;免费邮箱应视为新浪提供的服务,或只是用户获得使用权,因此不应以赠与为由追究新浪的责任。

对新浪邮箱”缩水”事件的法律法律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邮箱是财产还是服务的争论,而应该放到消费者权益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市场竞争中去看待。目前各家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商竞相推出收费电子邮件,但相关用户权益的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这一事件的妥善处理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判例作用。

电子邮箱非财产,而是一种服务

一开始我们对这一事件的看待,就跳入邮箱是财产还是服务的误区中了。好象认为是财产,那就是赠与合同,就可以追究新浪的法律责任;是服务,就不应追究新浪的责任。其实,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

在使用电子邮箱的过程中,是这个邮箱具有法律意义还是电子邮件服务具有法律意义。任何一个电子邮箱并不是其本身就具有收费电子邮件的功能,任其再大,孤零零的是不可能存在的。要依靠电子邮件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才能完成收发电子邮件,才具有电子邮箱的功能。所以说具有法律意义的是电子邮件服务,而一个单纯的电子邮箱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邮件服务商提供邮箱的大小,也是它所提供的邮件服务的一个方面。邮箱的大小决定了收发、存储邮件的容量,还有发送邮件时插入附件的大小等。因此,新浪改变了免费邮箱的容量大小,实质上是变更了其服务。

免费邮箱容量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用户在注册免费电子邮箱时,都需要点击同意一个服务协议。这是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合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电子邮件服务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户协商的合同。电子邮件服务条款因其特点必然使其有利于电子邮件服务商而不利于广大的用户,用户因处于经济弱者地位必然容易受到损害。在这个格式合同推出以后,制定者电子邮件服务商与用户的利益的尖锐冲突是存在的。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我国合同法对条款提供人的”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以及格式条款的免责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尽管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是免费的,电子邮件商和用户之间因点击所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必须要遵守和履行它。我国目前尽管还没有出现有关免费邮箱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但在美国,已经在几个案例中确认了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诸如Hotmail Corporation v. Van Money Pie Inc.一案。电子邮件服务商故意规定免除其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归于无效。在FM365的邮箱容量减小公告中就提出如果用户不满意的话,可以按照约定行使自己不使用这个邮箱的权利,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这对用户来说,哪是一种权利,完全就是对用户不负责任,出了什么问题,用户只能忍气吞声,选择放弃。

新浪把邮箱的容量从50M缩小到5M,是对原提供的服务进行变更,也就是对其与用户签定的服务协议的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且要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新浪提前的公示和提醒,也是一方的单方面的行为。即使用户反对,也没有协商的机会。

当然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过双方协商,那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以及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尽管目前过多的用户,造成新浪免费邮箱维护费用剧增,但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几种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况。

维护电子邮件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也需要制止这种行为

一直以来,对免费电子邮箱到底是不是免费还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费邮箱实质上并不免费,这是网络营销的一种手段。通过免费电子邮箱吸引了用户,提高了网站的访问量,才能吸引广告,才会有收入。笔者也支持这种观点。

新浪为什么能够一跃成为我国免费邮箱的老大,其实服务质量一直倍受指责,吸引用户主要靠的是其容量大。这么多的用户,使用了新浪的免费邮箱,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浪的访问量,这是好不怀疑的。用50M的邮箱换来了用户,现在缩水成5M,岂不有欺诈之嫌?

在市场竞争中,众多商家都用好的优厚的条件去吸引客户,等到手之后,再降低条件。这样,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如何保证?不是说容量降了,你可以不用吧。邮箱就好比住所,不可能天天换,长期的宣传,建立的联系该如何保持呢?

新浪的这一着棋,太危险了!从网民心理上是接受不了的,同时也失去了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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