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19 2006
监管网络视频 徒劳无逸?
国家广电总局准备出台新规以加强网络视频短片的制作和监管的消息一传出,社会各方面反映热烈,当然把目光要投向靠恶搞《无极》出名的胡戈。胡戈对此的评论是:“因为新规还没正式出台,我也不好说是否会对我有影响,但是如果条款不可执行,就可能不会对我产生任何影响。”这一句话一语中的,击中广电总局监管网络视频是否行之有效的要害。一部规章容易拟定,但是关键在于能否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与“网络视频需领许可证是因噎废食”等观点不同,笔者认为今日国家广电总局对网络视频短片加强监管却属必要。网上借助视频来进行“恶搞”的行为已经越来越盛行,其内容也逐渐超越起码的道德底线,对他人造成人身侮辱和攻击。名为“胡倒戈”的网友制作《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就已经伤害到了国人传统的价值理念。在这一局面下,国家广电总局制定有关规章来对网络视频的内容和传播途径进行管制是非常及时的。
问题在于广电总局所制定的规章能否取得好的效果,达到促进网络视频健康发展的目的。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客观上一定程度也导致了今天这一局面的出现。假设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一样无法得到严格执行,那就倒不如不制定,毕竟“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变成了一纸空文,还影响法的尊严。
在我国互联网管制进程中已经制定出诸多规定,但是实际执行状况并不好,形同虚设,包括《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等。一个典型的例子,早在2000年信息产业部就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依其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可是至今网上比比皆是的论坛没有几家办理过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众多论坛在办理备案的时候,一般在网站内容一项选择其它,绝不会去选择“BBS”。但就是这样的备案申请一样获得了通过。
正因为有如此众多徒劳的互联网管制先例存在,胡戈才会一点都不紧张,才有“如果条款不可执行,就可能不会对我产生任何影响”的话语。而且他也已经开始寻找新的对策,改变传播模式,“考虑点对点(BT软件等)的传播模式,也可以通过聊天工具等,这些都是由信息产业部所管辖的,与广电总局无关”。其实这些传播方式,不仅仅是超越了广电总局监管的范围,而且目前信息产业部对此也是束手无策。
从目前来看,广电总局采取的监管模式也极有可能徒劳无功,让胡戈们偷着落,“嘲笑中国法律”。广电总局会授予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知名门户网站“网络视频节目的授权提供商”,对于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取许可证。广电总局能够强化门户网站的责任来实现其传播视频节目的健康性和有序性,但是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采取许可证制度恐怕实施起来很难。对于传统的电影、电视节目,毕竟传播途径有限,广电总局通过对院线、电视台等进行监控,从而以许可证形式来达到监管的目的。可是互联网的广泛,传播途径的复杂,而且难以监控,广电总局只怕是“望洋兴叹”。
因此站在法的实施角度,笔者是不愿意再看到一部形同虚设的网络视频管制规定的出台。(本文首发天极Chinabyte)





请您帮忙分析这诽谤侮辱案,我已经因为这“蓝色洛城2”嚣张的藐视中国法律的侮辱言行,自杀了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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