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 27 2008

珊瑚虫案:一次深刻的网络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Published by 张樊 at 12:02 上午 under 法律评论

珊瑚虫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一审深圳南山区法院正如之前所预料的一样,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寿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也毫不意外的,是陈寿福也如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的理由无非还是说腾讯网站提供了下载、邀请参加了产品发布会等就应该视为珊瑚虫版QQ的开发得到了腾讯的许可。这个理由的不成立是显而易见的,当时腾讯的下载频道是如何运作的,早就有人告诉了一切;参加产品发布会、提意见更不能视为许可,照这样说,凡是被邀请去参加发布会的人想怎么修改腾讯软件来赢利都可以了。

这个案件从去年10月初开始,一直是网上的热点话题,只要有什么风吹草动,必定会引来众人的热议。对于此,已经让人疲惫。在“珊瑚虫声援站”上充分了违背法理,充斥着强词夺理的话语。

就拿其目前的网页标题来说,“腾讯QQ相当于电视机,珊瑚虫插件相当于DVD机,DVD机必须要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就是一个非常荒谬的论述。DVD机会去把电视机里播放的电视广告去掉吗?合理的说法应该是,珊瑚虫就象一些小电视台,盗播中央台节目,盖了中央台的台标,广告时还要插播自己的广告。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舆论是一边倒,支持陈寿福。在本案一开初,的确诸多的使用珊瑚虫版QQ的网友在声援,但半年过去了,特别在事实与法律依据逐渐明晰之后,仍然有大量强词夺理的言论发出,更多的是利益的驱使。陈寿福被依法定罪,实际上就是宣告类似于珊瑚虫搭腾讯QQ便车赢利的软件开发模式是行不通的。这对于诸多的以此谋生的软件开发者是不愿意看到的。网上有言论认为将陈寿福绳之以法,是阻碍了技术创新。我要说的是,类似于陈寿福珊瑚虫版QQ的创新是对技术创新的玷污,是一种偷盗行为。

既然已经开始,终究会结束。我们相信司法判决会公正地给侵权者以制裁,尽管时间可能会漫长,争论可能会更激烈,反而是一件好事,让这场互联网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给人留下更为深刻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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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Responses to “珊瑚虫案:一次深刻的网络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1. 博Xon 28 Mar 2008 at 11:09 下午

      讲解的很好,如果这样看来因该有很多人回伏法才对,有很多绿色软件的版本,应该伏法的人太多太多了。

    2. yetson 31 Mar 2008 at 12:04 下午

      首先您的观点很有道理 但是 有些问题我想您是否求有欠考虑
      请问您在尝试使用QQ的时候有没有发现这种情况
      1主动弹出式广告 干扰了你的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甚至阻断了某些程序的运行 因为这种广告属于随机性的 因此 如果由于这种情况导致了用户的损失 腾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珊瑚虫案里那些支持珊瑚虫的的用户们 他们真的全部是在强词夺理么?腾讯公司在中国市场地位 要求他应当放弃一部分利益 如同QQ用户 这应当是个良性的利益交换 而不是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保护

      不当之处 多多 指教 欢迎有空到百度“网络法”吧坐一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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