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联通价格战的法理分析
法律评论 4月 17th. 2001, 5:03下午日前据《四川青年报》报道,中国移动通信南充分公司的手机话费降价已创全国最低:每分钟仅收8分钱。这是与联通的话费肉搏带来的。无独有偶,在广东梅州,中国移动与联通为了争取客户和市场,也各出奇招,首选是降价。表面上能给消费者带来一点“恩惠”,但我们应该看到其中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型经济。电信企业通过竞争可以推动科技的不断发展,促进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有控制的竞争型经济。为了限制竞争另一面消极的作用,必须把竞争置于法律调控之下。而日前各地中国移动和联通的价格战早已超出了法律的限度。
(一)移动资费属于政府定价,移动、联通没有定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为了打破电信市场长期的行政垄断,我国也引入竞争机制,1994年成立了联通,培育了一个竞争主体。但目前市场整体竞争仍不充分,并且电信服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属于重要的公用服务事业。因此,移动资费属于政府定价。中国移动和联通作为经营者不享有定价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移动通讯属于基础电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月租费是50元,本地通话费0.40元/分钟,联通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即执行月租费40元,本地通话费0.32元/分钟。决不允许任意增加或降低资费。
(二)移动、联通的价格战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还存在消极作用,既盲目竞争、不平等的竞争会引起经济不稳定、不协调和不平衡,甚至破坏市场。所以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电信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竞争的目的是为了独占市场,实行垄断。
移动和联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大打价格战,资费竟低于成本,每分钟8分钱,比固定电话还要便宜,给双方带来了巨额的亏损。弱者就不能笑到最后,先离开市场,将又会导致一家企业的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又将“任人宰割”。
综上所述,对于各地移动和联通的价格战必须加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