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04 2005

网通凭什么这么霸道?

Published by 张樊 at 9:03 上午 under 法律评论

8月1日起,北京网通变更各项电信业务计费方式,将按照自然月来计费、收费。在过渡期间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日的媒体屡见报道。ADSL计时包月的消费者在最近的一个收费周期里,平白无故地多出了10天,那这十天该如何计费?

ADSL计时包月的用户原本选择的消费时长每月消费刚刚好,但是一旦多了10天,原来的包月上网的小时数就可能不够用,如果不够用,就要交纳超出时长的费用。按照北京网通的资费标准,超出包月上网时长的部分,要按照0.05元/分钟收费,也就是多出1个小时就要再缴纳3元。北京网通变更电信业务计费方式,就出现了6月21日至6月30日这11天的帐期,也就等于在某个收费帐期相当于自然月的1个半月。如果原本选择100小时时长的ADSL包月用户是经过精心计算的,刚好够用。因为多了这个10天过渡帐期,在这个收费帐期里100个小时明显不够用,将会多用出30个小时,那么这个消费者就要另外再交纳100元。这笔钱也可以说是无缘无故就多出来的,原本计费方式不改,用户就会一直按照包月费用来交费。

北京网通对待这个问题,是什么态度呢?按照北京网通的《按自然月进行计费、收费的通告》,消费者在8月份会交纳宽带过渡帐期(6月21日至7月31日)的月租费,这个过渡帐期宽带接入包月业务的月使用费不变,但超出部分按0.02元/分钟予以优惠收取。也就是说用户还必须为这多出的10天上网超时来埋单,只不过费用给予了优惠。

用户和北京网通之间是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初安装ADSL时所签订的协议中都已经约定了。如今,北京网通变更电信业务计费方式,按照自然月来计费、收费,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变更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

有律师对这个问题说“如果其中一方要更改合同内容,必须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其同意,事实上ADSL用户不计其数,网通公司不可能挨个通知”。按照他的认识,只要是逐个通知了,网通完全就可以让用户来为ADSL包月超出部分埋单。其实不然,光有通知行为是不够的。格式合同变更合同内容,还必须给用户协商的机会,否则用户可以放弃合同。

北京网通在5月份发出了《按自然月进行计费、收费的通告》,是一方的单方行为,没有同用户做什么协商。其实网通按照自然月来收费,适应了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本是一件好事,消费者没有理由不同意。尽管如此,也绝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因为合同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以及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双方协商。

一出现了费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这个时候,变更计费方式是否与消费者协商就变得重要了。北京网通变更合同内容,只做单方公告,消费者没有任何协商的机会,甚至连放弃的机会都没有,不得不为其超出部分埋单。北京网通按照自然月来进行计费、收费,事先没有跟消费者协商,给消费者造成过渡帐期里包月上网超时,责任完全在网通一方,没有理由再让消费者为此来埋单。所以北京网通要为更改计费、收费方式做出点牺牲。

顺便说一句,看到8月2日信产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推出多种固定电话资费套餐方案的通知》中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现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按日收取基本服务费的预付费方案及分级限时套餐,就不禁大胆设想,把宽带接入包月改成包天,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

[color=Red](本文首发搜狐IT,相关链接见:http://it.sohu.com/20050804/n240222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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