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09 2006
搜索软件竞争中的法律缺位与解决之道
各家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纠纷从来就没有停止过,8848与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之间的一系列的官司12月26日刚刚一审审结,而中搜诉雅虎的不正当竞争案还在进行中。这类恶性竞争的现象如此普遍,而且还将继续延续下去,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法律调整缺位的担忧。
利益之争
搜索引擎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几乎把国内所有主要搜索引擎服务商网罗殆尽,从最早的3721、百度到现在的中搜、8848、雅虎、搜狐等等。如此众多纠纷的“祸根”都在各家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搜索工具插件。这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了争夺市场,纷纷抢摊用户的浏览器,提供各自的搜索工具软件给用户下载使用。而这些软件之间又“互不相容”,才引起了这一幕幕的争斗。
搜索引擎市场如此众多的不正当竞争,归根揭底都是利益驱使。搜索引擎是个巨大的市场,蕴藏着巨大的财富。而搜索引擎所带来的巨大营收跟流量有着密切关联,服务商们就想千方百计来争取流量。开发搜索工具,抢占用户的浏览器成了搜索引擎服务商们的惯用手法。
可是几家服务商的软件,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各自“互不相容”,不免得在用户电脑里有一番争斗,也就带来了诸多纠纷。中搜与雅虎之间的诉讼就是因为中搜发现雅虎利用一搜工具条升级的机会,将用户电脑中安装的中搜网络猪划词搜索文件删除掉;而8848的不正当竞争案也是由于8848去年年底推出的“搜索助手”软件恶意修改百度、搜狐、中搜等网站的搜索页面而引发的;更早些时候,3721与百度之间的诉讼也是因为百度发现3721在其网络实名软件中加载专门删除、破坏百度搜霸运行的功能,导致所有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电脑均不能正常运行百度搜霸软件。
法律缺位
尽管搜索引擎服务商之间的纠纷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也有不少起纠纷经过了法院诉讼,但仍然无法遏制这一现象的继续发生。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缺位,我国在调整相关竞争行为的规则上存在缺陷。
在经过审判的几起案件中,有些搜索引擎服务商妄图用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的搜索引擎软件,认为“被删除、被修改”是侵犯了其著作权的修改权。在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诉8848的官司中,是因为8848的“搜索助手”让8848擅自在搜狐等网站搜索页面上强行增加了9个搜索网站的导航服务,用链接把用户直接带往8848。这是侵犯了这些网站的搜索引擎页面的著作权。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从著作权角度来解决搜索软件被修改、删除的问题似乎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些软件修改的只是用户电脑的注册表,实际上并没有对竞争对手的软件本身进行修改,这一点在百度诉3721案的终审判决中也得到了认定。
从2003年的百度诉3721案和8848与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之间的一系列官司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的判决依据最终选择的都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来解决这些纠纷,是应急之举。竞争者所提供的软件排挤竞争对手,用户安装后就妨碍其它相关软件的运行,让其失去了平等接受用户的权利。
解决之道
可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客观上也造成了搜索引擎市场竞争的无序。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加快此类立法的进程来调整搜索引擎软件之间的竞争。但是专门针对搜索引擎软件竞争来立法成本太高,造成的可能性又非常小,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来解决此类纠纷,防止无限制的蔓延下去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种途径:
第一,从保护用户对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选择权角度出发。立法保障用户在计算机上以及互联网上有选择使用软件的自由权,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妨害。这也就是更大范畴地规定了服务商所提供的软件暗自修改注册表,让竞争对手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这把搜索引擎软件包括进去,而不仅仅只包括它。搜索引擎服务商无序地删改竞争对手的软件,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对用户的选择权的侵犯。这一点实际上在已经发生的几起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可以考虑由有关部门出面组织各家企业参与制定行业自律协议。在互联网社会法律规范不完整的时候,行业自律协议可以成为约束各方竞争主体行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补充。各家搜索引擎服务商坐下来,一起谈谈,就各自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竞争围绕“诚实信用”签署一个自律协议,也就成为一个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企业曾经在这一方面有过积极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