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发布网络版权《权利人“通知”》与《服务对象“书面说明”》示范格式
I T 评论 7月 22nd. 2007, 9:30上午
6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布2007年1号公告,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定的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中所涉及到两个重要文书(权利人的"通知"与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的格式规范化。这两份文书的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版权局发布这两份文书的示范性格式,能够帮助网络版权人迅速方便地以法定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促进网络版权保护的进展。毕竟对于不少人来说,发现侵权作品时不知道该如何制作一份适格的"通知","通知"的不适格会导致未来维权的困难。这点在去年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中就有所体现。版权局的示范格式的发布,让权利人使用"通知-删除"程序来处理侵权纠纷变得非常简单,填个表即可,如有不清楚,还有"填写说明"可参考。
附件: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doc
《通知》填写说明.doc
《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doc
《说明》填写说明.doc


